【問題】
公司承擔的社保費公積金都要通過福利費走嗎?
【解答】
會計處理:
根據《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
一、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因此會計上應當作為工資總額核算。
稅務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五條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二、關于工資薪金總額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即稅法上規定社保費和公積金既不屬于工資薪金總額(不作為計算福利費限額的依據),也不屬于福利費范圍,而是直接在所得稅前按實列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