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公司為房地產開發公司,于2002年7月底注冊成立,8月初到地稅辦理稅務登記證,爾后到國稅辦理稅務登記證時,窗口人員說只要到地稅辦理就行了,所以國稅稅務登記證就一直未辦。所有稅種如營業稅等一直在地稅交納。地稅部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給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統一按營業收入的一定比率征收所得稅。公司按照地稅的相關規定繳納了所得稅。
2004年11月,國稅突然通知我公司,說公司未辦理國稅稅務登記證,限定立即辦理,依據是依照有關規定,2002年后新成立的公司所得稅應該到國稅納稅申報,公司按照通知辦理了國稅稅務登記證。
現在的問題是:公司原來是按照地稅的相關規定來交所得稅的,現國稅卻要求按照所得稅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來納稅申報,未按照原來地稅的按營業收入的比率來納稅申報。這給公司造成了極大的被動,讓公司無所適從,原來的賬務很大程度上是按照地稅的征收方式來處理的,并沒有完全遵從稅法扣除的有關規定,包括合法的費用扣除等,現在要重新調已根本不可能。公司問國稅當時公司要求辦理其工作人員卻說不要辦理,他們現在否認,公司也沒有書面的材料可以證明他們當時不要求辦理稅務登記證,這樣公司要是按照稅前扣除辦法來交所得稅,豈不是太不合情理了。請問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如何既不違反稅法的規定,又能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
【解答】您可以就此行為申請行政復議。
對北京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復議:
①對稅務所、稽查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所所屬的區(縣)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②對區(縣)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③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稽查分局、第二稽查分局、開發區分局、涉外分局、西客站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④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