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A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多種經營,生產建筑材料并附帶建筑安裝。5月投標中標一座廠房工程,合同注明材料價款80萬(含稅),施工勞務費50萬。若A企業將施工勞務轉包給B企業,轉包額為30萬,那么A企業的營業稅納稅額是50萬還是20萬,B企業的營業稅是A企業代扣代繳嗎?
【解答】
1. A企業按80÷1.17×17%來交納增值稅,營業稅納稅額為20萬。
2. A企業可代扣代繳B公司的營業稅30萬(注:從2009年1日1日起,總包方可以不再代扣代繳分包商的營業稅,而由分包商自行繳納,并且仍可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相關法規
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ǘ﹪鴦赵贺斦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舊營業稅條例:第十一條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一)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
。ǘ┙ㄖ惭b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三)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從新舊營業稅條例對扣繳義務人的規定可以看出,已經取消了對建筑業總包方代扣代繳義務的描述。
另外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二)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三)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規中已明確規定了建筑業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也就是說從強制性變成了可選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