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是指企業因為特定原因終止時,清理企業財產、收回債權、清償債務并分配剩余財產的行為。
企業清算包括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1.企業解散。合資、合作、聯營企業在經營期滿后,不再繼續經營而解散;合作企業的一方或多方違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終止合作關系解散。2.企業破產。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或者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3.其他原因清算。企業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無法經營下去,應進行清算;企業因違法經營,造成環境污染或危害社會公眾利益,被停業、撤銷,應當進行清算。
第二種情況: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
1.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2.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并中,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分立中,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企業清算的時限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同時,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無論清算期間實際是長于12個月還是短于12個月都要視為一個納稅年度,以該期間為基準計算確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如果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該年度終止經營前屬于正常生產經營年度,此后則屬于清算年度。
清算財產視同變現處理
企業清算稅務處理的核心是清算財產(資產)的處理。
稅法規定,企業將剩余財產分配給股東前要就清算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所以,企業清算期間的資產無論是否實際處置,一律視同變現,確認增值或者損失。確認清算環節企業資產的增值或者損失應按其可變現價值或者公允價值進行計算。清算期間,企業實際處置資產時按照正常交易價格取得的收入可作為其公允價值。對于清算企業沒有實際處置的資產,應按照其可變現價值來確認隱性的資產變現損益。
清算所得不適用優惠政策
企業清算期間,正常的生產經營都已經停止,企業取得的所得已經不是正常的產業經營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已經不存在,因而企業清算期間所得稅優惠政策應一律停止,企業應就其清算所得依照稅法規定的25%的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比如,位于西部開發稅收優惠區的某企業,在2010年底以前正常經營期間享受的是15%的定期低稅率優惠,如果企業2009年注銷,其清算所得必須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同樣,一個正常經營期間享受20%優惠稅率的小型微利企業,在清算時應該依照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清算所得的計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后的余額。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五)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清算所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債務清償損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其中債務清償損益=債務的計稅基礎-債務的實際償還金額,公式中的相關稅費為企業在清算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不包含企業以前年度欠稅。
【例】某企業停止生產經營之日的資產負債表記載:資產的賬面價值3360萬元、資產的計稅基礎3890萬元、資產的可變現凈值4230萬元,負債賬面價值3750萬元、負債計稅基礎3700萬元、最終清償額3590萬元,企業清算期內支付清算費用70萬元,支付職工安置費、法定補償金100萬元,清算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為20萬元,以前年度可以彌補的虧損100萬元。
清算所得=4230-3890-70-100-20+(3700-3590)-100=160(萬元)
清算所得稅=160×25%=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