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方式
申請人除直接到企業登記場所提出申請外,還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請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請行政許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應當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請書格式文本。
申請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在提交材料的同時,提供申請人或者經申請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詳實的聯系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箱、委托文件等。
申請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許可機構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是有關申請文件、證件的原件,申請文件簽字、蓋章應當真實、有效。
名稱的構成
名稱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組成: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特點+組織形式。
受理審核時限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凡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當場予以核準。(申請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核時限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登記程序性規定》執行)。
登記管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
國家工商總局登記管轄范圍: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提請注意:為避免在同行業內國家工商總局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與北京市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建議申請人在向國家工商總局申請企業名稱前,先到北京市工商局進行企業名稱預先查詢。
市工商局登記管轄范圍: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注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國務院的決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六)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典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期貨經紀、舊機動車經紀、因私出入境中介、境外就業中介、人才中介、征信、商標代理、登記注冊代理機構。
(七)市局認為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企業。
(八)西客站地區、首都機場地區、天安門地區、機動車交易市場、古玩城市場、潘家園舊貨市場內設立的企業;
(九)外商投資企業。
各區縣工商分局登記管轄范圍:
負責本轄區內國家工商總局及市局登記的企業以外其他內資企業、內資企業分支機構及個體工商戶、國家工商總局及市局授權登記的公司名稱登記,并根據市局復核意見進行核準。
收費標準
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登記不收取登記費用。
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程序
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登記,一般要經以下步驟:
第一步:咨詢后領取并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同時準備相關材料;
第二步: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及相關材料,等待名稱核準結果;
第三步: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