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企業所得稅預繳交時,是按年累計盈利額計算,還是按季(或月)計算預繳?假如企業1、2季度均為虧損,累計虧損40萬元,3季度盈利60萬元,在三季度申報所得稅時,計稅金額是60×25%=15萬元,或是(60-40)×25%=8萬元?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號 )的規定:
根據各地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以下簡稱《通知》)過程中反映的問題,經研究,現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有關填報口徑問題明確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4行“利潤總額”修改為“實際利潤額”。填報說明第五條第3項相應修改為:“第4 行‘實際利潤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比照填報。房地產開發企業本期取得預售收入按規定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計入本行。”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應以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計算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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