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計算公式的弊端及其改進
應收賬款周轉率計算目前所采用的公式是:
應收賬款周轉率=賒銷收入凈額(即本期發生的凈賒銷額)÷平均應收賬款余額 (1)
筆者認為,這種計算方法存在不合理性。一方面,應收賬款周轉率衡量的是應收賬款的平均余額在一個會計年度中轉換為現金的次數。也就是說,這個指標的計算基礎是:應收賬款應當是“轉換為現金的應收賬款”。現行計算公式中的賒銷收入凈額僅僅反映的是本期發生的賒銷收入,這與轉換為現金的應收賬款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另一方面,對應收賬款來說,其“周轉”應當是指企業的經營已經完成了從“應收賬款”到“現金”這一環節的轉換,也就是說,完成了應收賬款的周轉任務的資金數額應當是“已經收回了的應收賬款”,而不是本期發生的凈賒銷額。
按以上分析思路。可以得到應收賬款周轉率改進計算公式:
應收賬款周轉率=某一會計期間實際收回的應收賬款總額÷該會計期間的應收賬款平均余額 (2)
公式(2)中,分子反映的是已經收回的應收賬款,即已經“周轉”了的、已經轉化為現金狀態的應收賬款,分母是某個會計期間中企業持有的應收賬款平均余額。
二、改進前后的公式對比分析
對比改進前后的公式,其不同只在于分子。改進前在計算時,采用的是經營資金周轉過程中從“存貨”到“應收賬款”這一環節的數據;而改進后采用的是經營資金周轉過程中從“應收賬款”到“現金”這一環節的數據。從理論上說,改進后的公式更為合理。
【例1】假設有一家企業在2006年初的應收賬款余額為2000元,當年的賒銷額為10000元,在2006年中應收賬款的收回情況及其相應的年末應收賬款余額分別為:當年沒有收回應收賬款,則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為12000元;當年收回了一半應收賬款6000元,則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為6000元;當年收回了全部應收賬款12000元,則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為0元。
本例中,企業的賒銷額比期初的應收賬款余額要大。
在三種不同的情況下,按照兩個不同的公式計算的該企業應收賬款周轉率情況如表1所示:
【例2】假設有一家企業在2006年初的應收賬款余額為10000元,當年的賒銷額為2000元,在2006年中應收賬款的收回情況及其相應的年末應收賬款余額分別為:當年沒有收回應收賬款,則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為12000元;當年收回了一半應收賬款6000元,則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為6000元;當年收回了全部應收賬款12000元,則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為0元。
該例中企業的賒銷額比期初的應收賬款余額要小。
同樣可以計算出在三種不同的情況下,按照兩個不同的公式計算的該企業應收賬款周轉率情況如表2所示:
從以上兩個例子可以看出:兩個公式雖然在總體上能顯示出應收賬款周轉率的變動趨勢,但變動的幅度、方向與具體的變動數額是不同的。特別是當企業收回的應收賬款余額與企業當期發生的賒銷額差距較大時,兩種方法的計算結果存在很大差異。當企業在本期的賒銷額大幅度增加時,“應收賬款周轉率”的計算應當反映企業當期的應收賬款收回情況趨于惡化,提醒相關各方注意,但公式(1)的計算結果卻高于公式(2)的計算結果,不能很好地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而當企業在本期大量收回了前期的應收賬款時,“應收賬款周轉率”的計算應當反映出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對應收賬款管理力度的增強,但這時公式(1)的計算結果卻大大地低于公式(2)的計算結果,明顯地不能反映企業管理中的這種實際情況。也就是說,只有當企業的應收賬款的回收比較正常時,即當企業發生的應收賬款增加額與回收的應收賬款數額差異不大時,現有的計算公式才能反映出企業的應收賬款的周轉情況;而當企業的應收賬款發生異常的波動,如大量收回前期積壓的款項或者是大量增加賒銷額時,現有的計算公式就會大大地拉平這種波動,從而歪曲現實情況。
從另一方面來看,由于公式(1)完全將分子定格在本期發生的賒銷額上,其分子不會隨著企業收回的應收賬款的增加而增加,因此,分子不會在計算結果中體現企業管理層在管理應收賬款上取得的成績,而只會反映企業銷售部門工作的結果即賒銷額的增減或者信用政策的改變,不利于企業內部各部門之間的績效評價,難以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因此,目前的方法計算出的應收賬款周轉率指標不能真實地反映應收賬款的周轉次數,企業的利益相關者要通過“應收賬款周轉率”指標來了解企業對應收賬款的收回及管理情況,為了得到更真實的相關信息,應當盡可能使用“本期收回的應收賬款”這個數據。到目前為止,企業對外披露的財務信息中并沒有這一數據的披露要求,從而使得企業外部利益相關者很難獲得該項數據。而企業內部的經營管理人員卻可以輕松的得到這一數據,這就造成了信息不對稱的現象。為幫助利益相關者正確地計算和使用“應收賬款周轉率”指標,有關部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在對外發布的財務報告中披露“本期收回的應收賬款”這一項目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