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規定,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權益性投資轉讓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連續向后結轉5年仍不能從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中扣除的,準予在該股權投資轉讓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5條規定:企業按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買賣的股票、基金等發生的損失,可以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損失。請問,企業現在買賣上市公司的股票產生的損失(當年沒有其他投資收益)能否按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直接作為損失在當年列支,還是仍要受264號文件約束?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是對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新發生的納稅事項應適用新稅法下的新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正是基于新稅法的新辦法,所述“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發生的損失”,應該按照新的扣除辦法規定自行計算扣除。
同時,根據88號文件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