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單位將自產水泥用于自建廠房,請問有關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法規是否有規定應將其視同銷售處理?
【解答】
企業所得稅方面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要求,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得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來確定收入。即: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上述文件并未將自產貨物用于自建廠房列入視同銷售貨物范圍,所以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不作視同銷售貨物處理。
增值稅方面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因此將自產貨物用于自建廠房的,在增值稅方面應作視同銷售貨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