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實行核定征收的企業,其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是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解答】
核定征收是稅務機關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規定,對于符合特定條件的納稅人采取的一種企業所得稅征收辦法。針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納稅人,核定其應稅所得率的收入基數中是否包含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沒有明確規定。
您提到的銀行利息收入,我們認為應該分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是企業資金在開戶行的自然生息,一種是企業作為一種理財產品的存款(比如定期存款)利息。
我們理解,資金在開戶行的自然生息,企業正常核算中是作為財務費用核算的,這種情況下的利息收入并不是稅法意義上的“收入”概念,所以核定應稅所得率的收入基數中也不包含這部分利息;如果理財產品的存款利息,企業核算時是作為投資收益核算,符合稅法“收入”概念,核定應稅所得率的收入基數中應包含這部分利息。
建議企業處理之前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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