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稅后利潤按利潤分配方式匯給投資方的時候,發生的哪些稅及具體比例?
如果投資方屬于中國居民自然人,需繳納20%個人所得稅;如果投資方屬于中國居民法人,作為法人取得的免稅收入(如果被投資企業是上市公司且投資方持股時間短于1年的除外);如果投資方屬于外籍自然人,免稅。屬于外籍法人,10%的預提所得稅(協定更優惠的,另外申請協定待遇)。
2.請對比將利潤直接匯給投資方的方案和將利潤以技術使用許可費的方式轉移給投資方,哪個方案對投資方更有利?
直接給投資方相對更劃算,如果以技術使用費方式還要按照收入的5%征收國內營業稅。
3.如果將外商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在境內再投資有時無稅務優惠政策?
在境內再投資只剩下兩類再投資退稅的優惠,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