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現在銷售使用過的(報廢的)固定資產怎樣開票?我們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表如何填寫?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一條關于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規定:(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第四條關于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第一項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第六條規定,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5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同時廢止。
根據上述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上述規定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的,應開具普通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5號)的規定,應先將自己使用過固定資產不含稅銷售額填入第5欄“按簡易征收辦法征稅貨物銷售額”,算出的稅額填在第21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再將減半征收稅額填入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