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7]77號文件對資產評估增值規定是:
1.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的統一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時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納稅人以非現金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發生的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人應納稅所額。但在中途或到期轉讓、收回該項資產時,應將轉讓或收回該項投資所取得的收入與該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投出時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3.納稅人在產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產權轉讓凈收益或凈損失,計人應納稅所得額,銥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國資產產權轉讓凈收益,凡按國家有關規定全額上交財政的,不計人應納稅所得額。
4.企業迸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賬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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