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出資購買房屋、汽車等,但權利人卻為股東或個人,而不是付出資金的單位,有些單位仍照提折舊,依稅法,該固定資產的折舊及相關的保險費用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從節稅的角度來看,產權在公司名下是有利的。
2.某些外資企業仍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職工福利費列入有關成本費用科目,依稅法規定,外資企業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計提職工福利費,而應據實列支入相關成本費用,且如實際支出超過工資總額的14%,應做企業所得稅納稅調增(注:新企業所得稅法已無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計提的規定)。
3.未成立工會組織的、未取得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單據的,仍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工會經費,該項計提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4.不按照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和凈殘值率標準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又未做納稅調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納稅年度補提折舊(根據相關稅法的規定,以前年度應計而未計的成本費用不得補計),建議大家在通常情況下,盡可能依據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和殘值率計提折舊,以免增加納稅調整的工作量或因工作失誤造成損失。
5.生產性企業在計算生產成本時,記賬憑證后未附料、工、費耗用清單,無成本計算依據,給人以胡拼亂湊做假賬之嫌。
6.開辦費在開業的當年全額計入當期管理費用而未做相應的納稅調增,以后年度也未做納稅調減,依稅法應從開業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攤銷(注:新企業所得稅法暫未見明確規定)。
7.未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為了人為地減少企業所得稅稅負,沒有依據的隨意計提期間費用,或在年末預提無合理依據的費用,稅局可能不會認可。
8.員工以發票定額報銷,或采用過期票、連號票或稅法限額(如餐票等)報銷的發票虛假報銷。造成這些費用不能稅前列支的可能。
9.有些公司長期經營且規模越做越大,但卻又人為地長期做虧損,違反常理,易被稅局檢查或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可能更不劃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