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2008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是如何規定的?什么財產損失必須報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扣除?
解答:企業發生的財產損失應按《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企業因下列原因發生的財產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1)因自然災害、戰爭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現金、銀行存款、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的損失;
(2)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
(3)金融企業的呆賬損失;
(4)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
(5)因被投資方解散、清算等發生的投資損失;
(6)按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各項資產評估損失;
(7)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
(8)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之外的企業間的直接借款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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