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1.賬上的一臺設備,已提完折舊,但又轉讓了;2.另有一輛車,還未提完折舊,但已經轉讓。這兩項業務都沒有發票,沒有協議,該怎么進行賬務處理?
【解答】
這兩種情況下都應該盡可能簽訂協議,且均應當開具發票,但二者情況有所不同。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機器設備,無論是否計提完折舊,都應該按固定資產清理的程序進行賬務處理。而開具發票問題要按稅務方面的規定辦理。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文精神,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及舊貨的開票問題通 常如下: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除以上所述情況以外的納稅人銷售舊貨或者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只能自行開具或者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轉讓使用過的車輛,會計上應按固定資產清理程序處理。但因為車輛屬于法定需要辦理過戶手續的財產,所以其轉讓應該按機動車輛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一般來說,雙方需要到工商部門下屬的車輛交易機構辦理交易手續,交易機構會書立交易契約并收取手續費(有手續費票據),交易雙方憑此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過戶手續,然后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60號)文規定,在30日內到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公室等機構辦理車輛購置稅檔案變更手續,其中很重要的是涉及車輛購置稅完稅證的變更。
如果企業不按上述規定辦理,恐會遺留諸多問題,故不應省略。相應辦理轉讓手續的有關協議、繳費票據、憑證等均屬于會計處理的必要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