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驗資程序
1、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分局進行公司名稱核準,領取公司名稱核準通知書;
2、起草公司章程,并由各股東簽字(章)確認。公司章程需明確規定各股東的投資金額、所占股權比例及出資方式(現金或實物資產,無形資產);
3、憑工商管理部門的公司名稱核準通知書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帳戶;
4、各股東全部以現金出資的,應根據公司名稱核準通知書及公司章程規定的投資比例及投資金額,分別將投資款繳存公司臨時帳戶,繳存投資款可采用銀行轉帳或直接繳存現金兩種方式。需注意的是,股東在繳存投資款時,在銀行進帳單或現金繳款單的“款項用途”欄應填寫“XX(股東名稱)投資款”;
5、股東如以實物資產(固定資產、存貨等)或無形資產(專利、專有技術)出資,則該部分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需經過持有資產評估資格的會計事務所或資產評估公司評估,并以經評估后的評估價值作為股東的醬投入額。以實物資產作價投入的,所作價投入的實物資產不得超過公司申請的注冊資本額的50%;以無形資產作價投入的,所作價投入的無形資產不得超過公司申請的注冊資本額的20%;
6、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驗資業務委托書,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向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以驗資資料;
7、協助會計師事務所到公司開戶銀行詢證股東投資款實際到位情況;
8、一個工作日后到會計師事務所領取驗資報告,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分局專門登記備案。
公司驗資需提供的資料
由于被審驗單位的基本情況、驗資類型、委托目的、審驗范圍等不同,所以驗資需提供的資料也有差別。被審驗單位應于驗資前向我注冊會計師咨詢,注冊會計師會根據實際情況詳細說明應提供的驗資資料及如何取得有關資料,現將一般情況下驗資服務需提供的資料列示如下:
一、設立驗資應提供下列資料:
1、被審驗單位的設立申請報告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2、被審驗單位出資者簽署的與出資有關的協議、合同和企業章程;
3、出資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4、被審驗單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5、全體出資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6、經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7、被審驗單位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8、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對帳單(或具有同等證明效力的文件)及銀行詢證函回函;
9、實物移交與驗收證明、作價依據、權屬證明和實物存放地點的證明;
10、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商標注冊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地產證、土地紅線圖及有關允許出資的批準文件;
11、政府有關部門對高新技術成果的審查認定文件;
12、與無形資產有關的轉讓合同、交接證明及作價依據;
13、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的評估報告及出資各方對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
14、出資者對其出資資產的權屬及未設定擔保等事項的書面聲明;
15、擬設立企業及其出資者簽署的在規定期限內辦妥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承諾函;
16、擬設立企業關于依法建立會計帳簿等事項的書面聲明;
17、被審驗單位確認的貨幣出資清單、實物出資清單、無形資產出資清單、與凈資產出資相關的資產和負債清單、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
18、國家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驗資,提供(一)所列資料外,還應該提供下列資料:
1、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被審驗單位設立的文件;
2、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政府有關部門對被審驗單位股權設置方案的批復;
三、新設合并企業驗資,除提供(一)所列資料外,還應該提供下列資料:
1、合并各方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關于新設合并的協議;
2、合并各方簽訂的合并協議;
3、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企業合并的文件;
4、有關合并的公告;
5、合并各方的債務清償報告或擔保證明;
6、合并各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7、合并各方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合并各方對合并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
8、合并前各方和合并后被審驗單位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9,相關會計服務處理資料。
四、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驗資,除提供(一)所列資料外,還應該提供下列資料:
1、審批機關核發的批準證書;
2、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外匯管理部門核發的外匯登記證、資本金帳戶開戶證明,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
4、外方出資者用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的,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已審計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董事會有關利潤分配的決議、利潤獲取地外匯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
5、以進口實物出資的,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或經國家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財政部授予資格的其他價值鑒定機構出具的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鑒定證書;
6、相關會計服務處理資料。
五、變更驗資應提供下列資料:
1、被審驗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的變更注冊資本的決議;
3、政府有關部門對被審驗單位注冊資本變更等事宜的批準文件;
4、經批準的注冊資本增加或減少前后的協議、合同、章程;
5、注冊資本變更前的營業執照;
6、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變更后的批準證書;
7、以往的驗資報告及相關資料;
8、注冊資本增加或減少前最近一期的會計報表;
9、被審驗單位提供的有關以前各期出資已到位、出資者未抽回出資的書面聲明;
10、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出資增加注冊資本的相關資料(同設立驗資);
11、與合并、分立有關的協議、方案、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
12、與減資有關的公告、債務清償報告或債務擔保證明;
13、與合并或分立有關的公告、債務清償報告或債務擔保證明;
14、出資者以其債權轉增資本的有關協議;
15、有關股權轉讓的協議、決議、批準文件、證明股權轉讓的律師意見書或公證書等法定文件及辦理股款交割的憑證;
16、相關會計處理資料;
17、被審驗單位確認的注冊資本變更情況明細表;
18、國家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19、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變更注冊資本的,注冊會計師還應當取得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含配股)的,還應當取得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20、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含配股)的,注冊會計師還應當取得股款劃轉憑據,股票發行費用清單。如果委托證券承銷機構辦理,還應當取得委托承銷協議、承銷報告,募股清單、證券登記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
21、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票股利、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轉增注冊資本的,注冊會計師還應取得證券登記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