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公司的稅控電腦是2004年4月購置的,折舊年限為5年。2008年起可否按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將其折舊年限改為3年?如果可以,則2008年年初的折余價值(扣除殘值)是否在1月中全部折完?
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三十二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同時強調:會計估計變更的依據應當真實、可靠。企業對會計估計變更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貴公司的對稅控電腦的變更折舊年限的處理應當貫徹相關文件精神,本著真實、客觀的原則,不得隨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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