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公司的賬戶并經驗資機構驗資;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在依法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后,經評估、驗資機構評估、驗資。
第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減少后的注冊資本數額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并經驗資機構驗資。
第十八條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公司涉嫌注冊資本不實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證,并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驗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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