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納稅抵押
納稅抵押,是指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抵押人)不轉移對財產(抵押物)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抵押權人)有權依法處置該財產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
納稅抵押的范圍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②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③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④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⑤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財產。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①土地所有權;
②土地使用權,但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除外;
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⑥依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
⑧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財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其應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