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一納稅人打印出的認證結果通知書為“認證后失控的發票”,該做怎樣的處理?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的通知》(國稅發[2004]123號)文件第三條第七款規定:
1、納稅人持抵扣聯到稅務機關認證時,系統自動將認證的抵扣聯數據與失控發票數據進行自動比對,屬于失控發票的,系統將提示認證結果為“認證時失控發票”。認證崗位人員應立即扣留紙質發票,將紙質發票復印件及《認證結果通知書》于當日轉稽查部門。“認證時失控發票”單獨生成電子信息通過軟盤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企業端采集系統通過網絡進行抵扣聯認證(以下簡稱“網上認證”)時,認證結果下發后系統自動將認證的抵扣聯數據與失控發票數據進行自動比對,屬于失控發票的,系統將認證結果記錄為“認證時失控發票”。認證崗位人員應于2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將抵扣聯原件報稅務機關,并于扣留紙質發票的當日將紙質發票復印件及《認證結果通知書》轉稽查部門。“認證時失控發票”生成電子信息通過軟盤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2、通過每天新增的失控發票數據、撤消失控發票數據與前期已認證相符的抵扣聯數據自動比對,發現屬于失控發票的抵扣聯,系統將認證結果記錄為“認證后失控發票”。認證崗位人員應于2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將抵扣聯原件報稅務機關,并于扣留紙質發票并追回已抵扣稅款后的當日將紙質發票復印件及《認證結果通知書》轉稽查部門。“認證后失控發票”生成電子信息通過軟盤移交稽查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