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資企業申領營業執照
一、辦事程序
申請人向工商局提出書面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繳費——公告——發放《工商營業執照》
二、需提交材料目錄
1、公司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登記機關領取或網上下載)。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登記機關領取或網上下載),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和被委托人的權限。
3、公司章程。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就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轉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確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4、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股東為企業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股東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股東是民辦非企業的,提交民辦非企業證書復印件;股東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
5、驗資報告。
6、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7、經理的任職文件。提交董事會的聘任決議,由董事簽字。
8、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的任職證明和身份證明;根據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等。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9、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身份證復印件。
10、住所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或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
1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13、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14、股東是外商投資企業的,公司的經營范圍屬于鼓勵或允許外商投資的領域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東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關于投資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外商投資企業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減免所得稅的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它材料。股東是外商投資企業的,公司的經營范圍屬于限制外商投資的領域的,除外商投資企業股東應提交上述規定提交材料外:公司還應提交省級以上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規范。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提交的復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記部門核對,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證、計生證、許可證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對復印件并加蓋公章或簽名并署明與原件一致。
外商投資企業申領營業執照
一、辦事程序:申請人向工商局提出書面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繳費——公告——發放《工商營業執照》
二、需提交材料目錄:
1、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
3、合同、章程;
4、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包括原申請表等一套材料) ;
5、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任職文件原件;
7、住所使用證明;
8、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9、發起人協議;
10、籌辦公司財務審計報告;
11、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12、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
13、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規范要求:
1、以上文件除標明復印件外,應提交原件。
2、以上提交文件如為外文,需提交中文譯文,并加蓋翻譯單位公章。
3、第2項申請者應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或有效復印件。
4、第3項合同、章程需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蓋章的原件,應與審批部門批準的相一致。單一投資者的外商獨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毋需提交“合同”。
5、第4項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應在有效期內,且內容與擬設立企業申請的相關事項吻合。
6、第5項中方投資者應提交由本企業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合法開業證明;外國(地區)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應為原件,如提交復印件需經所在國家(地區)公證機關公證或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外方投資者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證明復印件并出示原件供核對;資信證明應為投資者開戶銀行出具,注冊資本已到位的企業毋須出具。
7、第6項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產生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8、第7項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對;租賃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賃協議原件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能夠證明產權歸屬的其它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租賃合同需先經房產所在地房屋租賃管理機關備案。
9、第8、9、10項僅限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0、第11項僅限適用于有限公司和金融、證券、保險類企業及基金管理公司。
11、經營范圍不需經過前置審批的,無需提交第12項所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