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當按照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除以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基本每股收益。
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期初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當期新發行普通股股數×已發行時間÷報告期時間-當期回購普通股股數×已回購時間÷報告期時間
已發行時間、報告期時間和已回購時間一般按照天數計算;在不影響計算結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簡化的計算方法。
新發行普通股股數,應當根據發行合同的具體條款,從應收對價之日(一般為股票發行日)起計算確定。通常包括下列情況:
(1)為收取現金而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應收現金之日起計算。
(2)因債務轉資本而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停計債務利息之日或結算日起計算。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作為對價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購買日起計算;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作為對價發行的普通股股數,應當計入各列報期間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
(4)為收購非現金資產而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確認收購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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