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退稅認定,是國家稅務機關對出口商的開業、變更以及生產經營范圍等實行法定登記的一項管理制度,是國家稅務機關了解出口商組織結構、經營范圍、法人地位、資產規模等情況,確定出口商是否具備退稅資格的有效途徑,是國家稅務機關對退稅權力主體的確認,是國家稅務機關進行出口退稅管理的基礎,是出口退稅管理的首要環節。辦理出口貨物退稅認定是出口商的法定義務,從事應稅貨物或勞務出口的出口商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向所在地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稅認定手續。
一、認定范圍
自2004年7月1日起,出口貨物退稅開業認定的范圍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認定辦法》的規定在相關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了出口備案登記手續的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以及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的生產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調整出口退免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4]955號)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以備案登記的身份名稱開展出口業務和申請出口貨物退稅認定。
個人(包括外國個人)須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方可辦理出口貨物退稅認定登記。
凡具有生產出口產品能力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其出口的貨物按照現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沒有生產能力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其出口的貨物按現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的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對認定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出口的貨物,按現行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的規定,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二、認定時間
對外貿易經營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后,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自產貨物(含視同自產產品,下同),應在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簽訂代理出口協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向所在地國家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認定手續。
特定退稅的出口商辦理出口退稅認定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出口商辦理出口退稅認定手續后可按規定辦理退稅。
出口商在辦理認定手續前已出口的貨物,凡在出口退稅申報期期限內申報退稅的,可按規定批準退稅;凡超過出口退稅申報期限的,國家稅務機關退稅部門須視同內銷予以征稅。
三、認定需要提供的資料
出口商申請辦理出口退稅認定,應提供以下證件資料及復印件:
1、《出口貨物退稅認定表》(一式二份);
2、商務部或其授權單位已辦理備案登記并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非對外貿易經營者無須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臺港澳僑)企業批準證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4、《稅務登記證》(副本)
5、《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
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書》,新開業并被暫時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提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或其他資格證明材料(小規模納稅人無須提供);
7、開戶銀行及帳號(出口退稅指定帳戶);
8、國家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四、認定地點
出口商的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以及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均在納稅所在地辦理認定。
五、認定的一般程序
辦理出口退稅認定的一般程序:
1、受理。出口商應在規定期限內持上述證件資料,向國家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辦理退稅認定,并領取(或網上下載)填寫《出口貨物退稅認定表》。
國家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經審核無誤,即予受理出口退稅認定,將上述資料1和其他資料的復印件留存,將上述資料1之外的原件退還給出口商。
2、審核。出口商應按要求填妥認定表,加蓋印章,連同附送資料一并報送國家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經審核,認定表內容填寫齊全、表達準確、資料完整的,予以受理。
國家稅務機關退稅部門受理納稅人出口退稅認定申請手續后,應在30日內審核完畢。
3、認定。國家稅務機關退稅部門受理退稅認定后,按現行退稅政策規定進行審核,確定出口商退稅方法及申報方式。審核無誤后,國家稅務機關退稅部門在辦理認定手續完畢后,在《稅務登記證》副本第三頁“企業名稱”左上方加蓋紅色“出口退稅已認定”章戳。
4、退回。國家稅務機關退稅部門辦妥出口退稅認定手續后,由出口商到國家稅務機關窗口領取國家稅務機關退稅部門蓋章后的《出口貨物退稅認定表》及《稅務登記證》副本,開業認定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