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各種存貨應當按取得的實際成本記賬”。存貨實際成本的構成,因存貨的取得方式而異:
(1)購入的存貨。購入存貨的成本是指采購成本,通常包括:
①買價。指購入存貨發票上所列的貨款金額,不包括應負擔的增值稅(小規模企業除外)。
②運雜費。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和運輸保險費。
③途中合理損耗。
④整理準備費。
⑤交納的稅金。指應由買方支付的稅金,如進口關稅等。增值稅是否計入存貨成本,要看其按稅法規定是否能作為進項稅額抵扣,不能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要計入存貨成本,可以抵扣的計入“應交稅費”賬戶而不計入存貨成本。
(2)自制的存貨。其實際成本包括自制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直接材料費、直接人工費、其他直接費用和應分攤的間接制造費用。間接制造費用應以合理的標準分配給有關的成本對象。
(3)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存貨。其實際成本包括:加工過程中耗用的材料或半成品的實際成本、加工費和往返運雜費及應負擔的稅金。
(4)接受捐贈的存貨。接受捐贈的存貨按照發票賬單所列金額加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繳納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無發票賬單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市價計價。
(5)投資人投入的存貨。投資者投入的存貨按投資協議確定的價值或者評估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6)盤盈的存貨。盤盈存貨按照同類存貨的實際成本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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