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正常業務終止需要關閉賬戶。
開戶單位如無進一步使用外匯賬戶的需要,應持閉戶情況說明、《開立外匯賬戶批準書》及《外匯賬戶使用證》先到外匯局辦理備案,外匯局收回《外匯賬戶使用證》后,核發《撤銷外匯賬戶通知書》, 開戶單位憑此到銀行辦理閉戶手續。開戶單位應于閉戶后十個工作日內將銀行清戶材料送外匯局。
(2)因違規使用賬戶被外匯局勒令撤銷賬戶。
外匯局在年檢或現場檢查中發現開戶單位有情節較重的違規使用賬戶的行為時,可勒令開戶銀行撤銷違規賬戶。 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撤銷外匯賬戶通知書》或相關文件辦理銷戶手續。開戶單位應在接到銀行閉戶證明十天內持銀行閉戶材料、《開立外匯賬戶批準書》及《外匯賬戶使用證》到外匯局注銷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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