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地[2003]624號
頒布時間:2003-11-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為加強我市無原值房產征收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工作,規范對無原值房產核定房產計稅價值的工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市局與市財政局制定了《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核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結合實際情況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無原值房產是指由于各種原因,納稅人會計帳簿中無房產原值記載,無法向稅務機關提供應稅房產原始價值的房產或房產原值明顯偏低的房產。
二、納稅人取得、使用無原值房產,應在取得或使用之日起30日內,填寫《無原值應稅房產計稅價值核定申請表》,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
三、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報送的《無原值應稅房產計稅價值核定申請表》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核定應稅房產計稅價值及年應納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稅額,并書面通知納稅人。
四、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的房產計稅價值,在計算應納房產稅時,不再減除30%;在計算應納城市房地產稅時,應納稅款不再減免30%.
五、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一律廢止。
六、對2003年12月31日前已由地方稅務機關根據有關規定核定房產計稅價值的納稅人,應在2004年3月31日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重新核定手續。
附件:1.區位等級修正系數表(略)
2.用途修正系數表(略)
3.層次結構修正系數表(略)
4.無原值應稅房產價值核定申請表(略)
5.無原值應稅房產價值核定表(略)
6.無原值應稅房產價值核定通知(略)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