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企字[2002]第148號
頒布時間:2002-07-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能否適用<公司法>219條規定查處中介機構違法行為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既是中介機構,也是企業,必須依法履行營業登記手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關于經濟鑒證為類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1號)規定,中介機構組織形式為合伙制或有限責任制,經審查批準后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重新設立手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合伙企業法》、《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享有對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行政處罰權。《國務院關于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質量的通知》(國發[1996]16號)明確規定:“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或審計準則、規則,有隱瞞真實情況、甚至通同作弊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并取消其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資格;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吊銷該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的營業執照。”《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驗資工作的通知》(財會[2001]1067號)第十三條也明確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依各自職權,加強對企業登記和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工作的管理。對企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登記,會計師事務所違反執業準則和有關規定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所登記企業(包括中介機構)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可依據《公司法》第219條規定查處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在公司登記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OO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