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1999]第173號
頒布時間:1999-06-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來,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陸續來文、來電,要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確企業登記管理中的若干具體問題。經研究,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核定,應按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國統字〔1998〕200號)執行。其中,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一律核定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核經濟性質。國統字〔1998〕200號文件中有關公司經濟性質的劃分,只作為統計的依據。
二、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包括金融機構、中介機構等,應當在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股份合作制企業不得稱為“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但是,改制企業原名稱中含有“公司”字樣的,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后可予保留。
三、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后企業的政府主管部門問題。
(一)中央直接管理的企業,待報請國務院明確后按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二)并入到中央直接管理的企業中作為其子企業的,由該中央直接管理的企業行使主管部門的職能。
(三)移交地方管理的企業,按地方政府的規定執行。
地方黨政機關與所辦企業脫鉤后企業的主管部門問題,地方政府有規定的,按地方政府的規定執行;地方政府沒有作出規定的,按前述意見執行。各地可據此對原有的登記申請文書進行適當修改。
四、股東以實物折價入股的,其出資應當是能夠作為資本直接用于該公司生產經營所需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辦公用房、辦公用品和生產經營所需設備、原材料及產品等。股東以不能用于所設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物品出資的,登記機關不予核準。
五、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可以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申請公司登記時應提交投資人或全體合伙人同意投資入股的文件、加蓋原登記機關印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上述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投資興辦外商投資企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的股東資格問題,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六、社會團體(含工會)、事業單位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具備法人資格的,可以作為公司股東或投資開辦企業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國務院的規定不得經商辦企業的除外。
七、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身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條例發布前已辦理登記的,應隨著條例的執行予以糾正。
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已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應辦理事業單位注銷登記。
八、集體企業產權界定,屬于國有資產的,按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暫行規定》辦理;屬于集體資產的,按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理甄別“”集體企業工作的意見》等有關集體企業清產核資的規定辦理。
九、登記主管機關對不予通過年檢的企業,應當依法通知,并及時作出行政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在吊銷營業執照之前,企業的法人資格或經營資格仍然存續。
十、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其法人資格或經營資格終止。其中,公司被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由股東組織清算組清算;非公司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由主辦單位、投資人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被吊銷的企業不負責清算,但應當在處罰決定書或吊銷公告中載明清算責任人。
十一、對股東或投資人在有限公司或非公司企業法人中的股權或投資,人民法院予以凍結或判決或裁定以拍賣、變賣或其他方式轉讓給債權人或第三人,要求登記主管機關協助執行的,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凍結或強制轉讓股權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1999〕第143號)執行。
十二、依照企業登記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公司章程修改或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主管部門(主辦單位),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備案。登記機關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準予備案,并出具準予備案的函件,申請和核準備案的時限,參照變更登記的時限執行。
企業應當申請備案而未辦理備案的,對備案事項的變更不發生法律效力。
十三、登記機關對企業集團不單獨設立年檢程序。在對母公司或核心企業進行年檢時,應當將企業集團的資格和條件作為審查事項。
十四、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經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被登記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將營業執照繳回原登記機關,拒不繳回的,屬違反登記管理法規的行為,登記機關應當收繳,也可以提請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收繳其營業執照。無法收繳的,由登記機關公告作廢。利用應繳回的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無照經營論處,可比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非公司企業法人應當辦理注銷登記,但法定代表人拒不簽字的,可以由該企業清算組織負責人簽字,也可以由該企業的全體出資人簽字蓋章。登記機關對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企業,可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和其他有關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