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文字[1998]第24號
頒布時間:1998-04-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教育部
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貴州省、云南省、青海省和甘肅省財政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是國家在本世界末實施的一項教育扶貧工程,對促進貧困地區教育和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按照“工程”規劃,1998—2000年“工程”專項資金重點投向“三片”地區各省,加強“三片”地區“工程”專項資金管理工作,關系到整個“工程”規劃目標能事順利完成,各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工程”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實施,要在資金的籌集、使用等方面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現就“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地方政府必須按照中央批復的“工程”實施規劃規定的配套資金比例認真落實配套資金,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省級財政要嚴格監督檢查地、縣、鄉財政配套資金的落實情況。
二、“工程”專項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戶管理。中央財政下達的“工程”專項資金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工程”配套資金要全部納入專戶核算,社會捐集資是否納入專戶由各省、區自行確定。
三、“工程”專項資金專戶原則上設在縣級,地級、鄉級是否建立,由各省、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工程”專項資金專戶設在教育部門,由財政、教育等部門組成的“工程”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管理。“工程”完成后,專戶即予取消。
四、各級“工程”專項資金的下達,要堅持先配套、后撥款的原則,凡沒有按照規定比例足額安排配套資金的,上一級的“工程”專項資金不予下達。
五、各級“工程”項目管理辦公室要根據工程規劃、項目概算,按照工程進度分期、分批辦理撥款。凡未按“工程”規劃實施或超過概算的項目,不予撥款。“工程”進展過程中,遇有工程質量差、擠占挪用“工程”專項資金等問題時,應立即停止撥款。
六、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強對“工程”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工程”專項資金專款專用,防止擠占挪用和浪費。省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對地、縣、鄉“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七、各省、區可根據本通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