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4-06-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文化部
為了保證新華書店系統圖書調撥業務的順利進行,更好地貫徹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對圖書調撥的貨款結算作如下規定,在全國新華書店統一執行。
一、關于結算方式 新華書店系統調撥貨款主要采用下列結算方式:
1.符合異地托收承付結算辦法的,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2.不適合辦理托收承付結算而符合委托收款或其他結算辦法的,采用委托收款或其他結算方式;
3.倒裝缺頁污殘圖書的退貨款,一般由收退方核查后,采用匯兌結算方式,也可以采用其他適合的結算方式。
二、關于結算關系 采用匯兌結算方式的,一律直接結算;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結算方式的,分為直接結算和承轉結算兩種:
1.北京發行所、上海發行所、儲運公司與全國各地新華書店相互之間,省級書店相互之間,省級書店與所屬縣、市書店(含地區書店,下同)及省內各縣、市書店相互之間,均為直接結算。
2.省級書店與省外縣、市書店相互之間,應通過縣、市書店的上級省級書店承轉結算;異省縣、市書店相互之間,應通過雙方上級省級書店承轉結算。但是(1)有進、發業務的縣、市書店應向省外收取的調撥貨款,可以不通過本省而只通過對方省級書店承轉結算;(2)對省外推行二級進、發業務的地、市書店,應改為直接結算,不再通過其省級書店承轉結算。
三、關于經濟合同 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和圖書商品調撥的特點,新華書店系統圖書調撥的經濟合同按以下規定辦理:
1.按照《圖書進發貨試行章程》和《關于出版社和新華書店業務關系的若干原則規定》,由發貨店編發征訂目錄,縣、市書店根據目錄提出訂貨單,經省級書店審核后向發貨店提出匯總訂貨單,發貨店按照匯總訂貨單所訂品種和數量發貨,這種匯總訂貨單以及補充貨源的添貨單,即視為經濟合同。
2.發貨店在填制調撥單(即發貨票)時,應在“經濟合同(原稱發貨依據)”欄逐一填明合同號碼;在填制托收憑證時,應在“合同名稱號碼”欄填寫“詳見調撥單內合同號碼”字樣。
四、關于交驗運單 根據圖書發運單據量大和平件印刷品郵寄不能取得發運證件等情況,書店和銀行在交、驗運單方面都有一些實際困難。為確保貨已發運、在事后可以抽查發運記錄的條件下,可由發貨店與銀行協商交驗運單的方法,如事后抽查發運記錄等。發貨店應在托收憑證和調撥單上填明發運日期,銀行應在托收憑證上加蓋驗訖的戳記。
五、關于經濟賠償
1.縣、市書店發現發貨店收取貨款在前,實際發運在后,時間在10日以上,有權向發貨店收取賠償金。賠償金按圖書發運日期遲于付款日期的日數,以每日萬分之三計算。
2.縣、市書店逾期付款,除托收承付結算由銀行按規定辦理外,采取委托收款等方式結算的,發貨店有權要求縣、市書店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按逾期日數(委托收款3天付款期滿后,5天內付款的不算逾期),以每日萬分之三計算。
六、關于委托收款退單 采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付款單位未能按期付款,在銀行通知退回單證時,為了防止單據輾轉遺失,不退原調撥單,改為另填“應付款項證明單”(格式按異地托收承付結算辦法的附式)及時送交銀行。
七、關于小額差錯 每張單據的計算差錯(包括結算憑證金額與附件不符的差錯)實價在1元以下的,不論多計或少計,一律不作拒付,亦不向對方更正,由付款一方自行作營業外收支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