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政辦發[2006]132號
頒布時間:2006-06-30 10:47:38.000 發文單位: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關部門,州直有關企事業單位:
由州水利局制定的《昌吉州農民用水者協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轉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昌吉州農民用水者協會管理暫行辦法(州水利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保障農民用水者協會(以下簡稱用水者協會)健康運行和發展,保護用水戶權益,促進用水民主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灌區用水者協會的管理。
第三條 用水者協會是以水文單元(支渠、分支渠、中小水庫)控制或以行政村為單位,用水戶自愿聯合,參與管理,自我維持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用水者協會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 用水者協會應當依照本辦法,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管理,自負盈虧。用水者協會以服務用水戶,降低灌溉成本,提高用水效率為目的。
第五條 用水者協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六條 用水者協會必須服從水利管理單位的統一調度,采取依法取水、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優化配置水資源,促進灌區經濟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 組建及選舉辦法
第七條 用水者協會的組建由當地鄉(鎮)、村委會,灌區專管機構,農戶代表組成協會籌備組,按照一定的組建程序依法進行協會的組建和登記。
第八條 用水者協會組建程序一般由組建籌備小組、宣傳發動、踏勘調查、劃分水文邊界和協會范圍、擬定章程、選舉用水戶代表、推薦執委會候選人、舉辦培訓、召開用水戶代表大會、成立協會、資產評估、注冊登記、驗收等環節組成。
第九條 農民用水者協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協會名稱、地址;
(二)業務范圍;
(三)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四)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五)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等。
第十條 注冊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協會章程;
(二)執委會成員名單、協會會長履歷表;
(三)社團法人登記表;
(四)社團法人注冊表;
(五)協會資產證明文件;
(六)灌排工程的使用維護委托權的證明文件等。
第十一條 協會組織機構由用水戶(會員)——用水組——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組成。其權力機構為用水戶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代表大會)、用水組大會和執委會三個層次,代表大會為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用水組大會為用水組的決策機構,執委會為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辦事機構。
第十二條 用水戶代表由會員民主選舉產生;用水組的首席代表由本用水組全體代表民主選舉產生;執委會會長、副會長由協會全體代表民主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第十三條 協會執委會成員產生后由組建單位頒發聘書,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對用水戶代表大會和主管機關負責。
第十四條 協會必須堅持民主管理、民主決策的原則。每年至少召開兩次代表大會:第一次在年初,就協會一年的灌溉用水、工程維護、財務預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第二次在年終,對一年中決議執行情況進行總結,并進行財務決算。平時也應堅持一事一議的原則,就其它重大事宜臨時召開代表大會進行決議。
第十五條 協會建立后,應根據本辦法、《章程》和有關規定,經全體代表充分醞釀討論,編制運行管理手冊,制定出灌溉管理、工程維護、財務管理制度及執委會成員崗位責任制,促使協會工作規范化,達到監控有力、運行高效的目的。
第三章 服務范圍與職能
第十六條 協會服務范圍指協會所屬渠系邊界以內的農業用水和村民組織授權的其它用水,以及本灌區的水資源開發與利用。
第十七條 協會主要職能是搞好本灌區農田灌溉用水調度、工程維護和水費收繳工作,促進農業增產和農民增收,保證水利工程的保值增值。
第十八條 協會有責任向用水戶推廣節水灌排技術,并結合農業綜合開發大力平整土地、改良土壤、優化種植結構,發展高效農業。
第十九條 協會對所轄渠系及建筑物有使用權和管理權。
第四章灌溉管理
第二十條 堅持計劃用水。灌溉前,協會應分別與水管單位和各用水組簽訂供用水合同。每次需水和退水應提前申報計劃,以保證灌溉工作按章有序進行。
第二十一條 灌溉調度實行執委會負責制。服從水管單位統一調度,適時供水,合理配水,安全輸水。同時,采取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減少滴、跑、冒、漏,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二條 實行依法管水。灌溉期間,如遇到水事糾紛,由執委會出面協調解決,協調解決無效的,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第二十三條 加強流量檢測工作。協會、各用水組進口流量由協會會長或副會長分別會同水管單位和用水組負責人共同測定。
測流時,供用水雙方代表應簽字認可,并作為計算水量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每輪期灌溉結束后,協會應及時與水管單位和各用水組辦理水量結算手續,作為水費結算的憑證。
第五章 工程維護
第二十五條 工程維護實行分級負責制。支(分支)渠及建筑物由執委會負責管理和養護,斗、農渠及其建筑物由各用水組負責管理和養護。
第二十六條 末級渠系及其建筑物維修養護計劃,須經代表大會按“一事一議”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執委會會長、副會長應經常性檢查協會各級渠道工程設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處理,重大的問題應召開代表大會討論決議后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末級工程若需更新改造、提高標準或擴大規模,方案經水管單位同意后方可實施,所需勞力與資金由新建工程的受益戶按灌溉面積和用水比例分攤。
第二十九條 協會渠道兩旁綠化由執委會統籌安排在年末歲修工程時實施,平時由協會代表分段管理。如有收益,由執委會統一使用于工程維護開支。
第三十條 協會會員有完成政府下達的其它水利工程維修的義務。
第六章 水費計收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協會的農業供水一律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水價標準計收水費,不得隨意提高水價(包括國有一級水價和末級渠系維護費)。
第三十二條 末級渠系維護費主要用于末級渠道維修養護、農渠進口計量設施建設和維護、協會配水人員誤工補貼等。
第三十三條 供水實行水票制或預交水費制,協會應向水管單位購買水票或預交水費,按級次上解,水管單位按計劃供水。協會在向各用水戶征收水費時,也應出具專用票據,票據按昌州政辦〔2005〕115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在末級水價未實施前,協會的運行管理費須經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用水戶按灌溉面積分攤或在實用水量中附加。協會工程維護費按第二十六條執行。
第三十五條 協會執委會必須做到水量、水價、水費三公開。每輪灌溉結束后,要及時向代表大會報告并張榜公布。年終灌溉結束向代表大會報告并展板公布。
第三十六條 協會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實行專帳專戶管理,做到核算真實、賬目清楚,并定期向代表大會報告各項財務執行情況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民政、經管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的處罰,并根據《章程》撤換直接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出租、出借協會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農業供水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
(六)截留、挪用和侵占水費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協會資產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的;
(九)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第三十八條 協會不按合同規定向供水公司上繳水費的,水管單位可責令限期補交,并按規定收取滯納金,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屢催不交的,水管單位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協會管轄范圍較小,在取得用水戶同意,并與供水公司協商后可與相鄰水系的協會合并。也可吸收相鄰的零散用水戶為本協會會員。合并時須報請民政部門批準備案,并與水管單位協調處理好有關事宜。
第四十條 協會范圍內的國有水利設施,須經國有資產管理
部門出具評估報告,由水管單位向協會進行財產移交,并同時簽訂資產保值增值協議。
第四十一條 按照國家對農業供水經營活動的優惠政策,稅務部門不得向協會收取營業稅。評估部門在資產評估過程中也不得收取營業性費用。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