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發[2003]6號
頒布時間:2003-04-29 14:35:49.000 發文單位: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精神,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農村衛生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1、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為指導,堅持以農村為重點的衛生工作方針,深化改革,加大投入,發揮政府引導和市場調節的作用,優化衛生資源配置,縮小城鄉衛生差距,全面落實初級衛生保健發展綱要,逐步提高農民健康水平。
2、工作目標。到2010年,基本建立符合我省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健康需求的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和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建立基本設施齊全的農村衛生服務網絡,建立具有較高專業素質的農村衛生服務隊伍,建立精干高效的農村衛生管理體制,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使農民人人享有初級衛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標達到全國平均水平。
二、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
3、明確農村公共衛生責任。建立和完善分級管理、以縣(市、區,下同)為主的農村衛生管理體制。根據國家農村公共衛生基本項目和規劃,省制定實施方案,市、縣負責組織實施。農村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可由政府舉辦的衛生機構提供,也可由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其他醫療機構購買。
4、加強農村疾病預防控制。堅持預防為主,提高各級、特別是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處理農村重大疫情和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及救災防病的能力,加強非典型肺炎等重點疾病的預防控制,制定預案,嚴格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到2010年,農村兒童計劃免疫接種率達到90%以上;95%以上的縣實施現代結核病控制策略;85%的鄉鎮能夠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預防保健咨詢服務;95%以上的縣消除碘缺乏病;血吸蟲病流行區居民感染率控制在 2.5%以下,正常年份發生急性血吸蟲病人數控制在流行區人口數的0.05‰以內;降低農村主要慢性病的發病率和死亡率。
5、加強農村婦幼保健工作。依法規范農村婦幼保健工作。加強孕產婦、兒童保健服務和營養指導。繼續鞏固愛嬰醫院成果,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出生缺陷發生率。鄉鎮衛生院要具備處理孕產婦順產的能力,縣級醫療機構和中心鄉鎮衛生院要具備處理孕產婦難產的能力。到2010年,全省嬰兒死亡率和孕產婦死亡率要分別降至24‰和0.38‰。
6、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加大農村改水改廁工作力度,逐步提高農村自來水和衛生廁所的普及率。加強農村衛生環境整治,促進文明村鎮建設。繼續推進“億萬農民健康促進行動”。
三、推進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7、建設社會化農村衛生服務網絡。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發展民辦醫療機構,依法準入,并按機構性質給予稅收減免等鼓勵政策。支持城市醫療機構和人員到農村辦醫或向下延伸服務。到2010年,縣級醫院、預防保健機構和鄉鎮衛生院應基本實現房屋、設備、技術及管理“四配套”。
8、發揮農村衛生服務網絡的整體功能。政府舉辦的縣級衛生機構是農村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業務指導中心。鄉鎮衛生院以公共衛生服務為主,承擔公共衛生的管理職能,綜合提供預防、保健和基本醫療等服務,重點加強產科、兒科、急診、急救等服務功能,一般不得向醫院模式發展。村衛生室提供常見傷、病的初級診治服務,并承擔衛生行政部門賦予的預防保健任務。注重發揮社會、個人舉辦的醫療機構的作用。鼓勵縣、鄉、村衛生機構開展縱向業務合作。
9、大力推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逐步加強鄉、村兩級衛生組織的功能,實現優勢互補、利益協調。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在業務、行政、藥品、財務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引導鄉鎮衛生院與村衛生室進行聯合經營,鼓勵城市醫療機構領辦鄉鎮衛生院。到2010年,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爭取覆蓋全省 80%以上的鄉鎮。
10、發揮中醫藥在農村衛生服務中的優勢與作用。認真貫徹《安徽省發展中醫條例》的各項要求。加強縣級中醫醫院及鄉鎮衛生院中醫科建設,逐步形成中醫特色和優勢。培養一批具有中醫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的農村中醫骨干。鼓勵農村臨床醫療服務人員兼學中醫并應用中醫藥診療技術為農民服務。在規范農村中醫藥管理和服務的基礎上,允許鄉村中醫藥技術人員自種、自采、自用中草藥。
11、促進農村藥品供應網絡建設。鼓勵大型藥品經營企業通過兼并和改造縣藥品批發企業,建立基層藥品配送中心,鼓勵藥品零售連鎖經營向農村延伸,方便農民就近購藥。規范醫療機構購藥渠道。逐步推行農村衛生機構藥品集中采購,也可通過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由鄉鎮衛生院不以謀利為目的,為村級衛生機構統一代購藥品。
四、改革鄉鎮衛生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12、調整鄉鎮衛生院布局。縣級政府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鄉鎮行政區劃的調整,確定鄉鎮衛生院的數量和布局,原則上每個鄉鎮應有一所政府舉辦的衛生院。在鄰近城鎮、醫療資源較豐富的地方,鄉鎮衛生院要縮小醫療服務規模。每個縣要根據本地實際,建好幾所中心衛生院。
13、規范鄉鎮衛生院改制。對調整后多余的鄉鎮衛生院進行資源重組或改制,可轉為醫院、門診部、村衛生室或轉作它用。在改制過程中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妥善安置下崗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防止國有和集體資產流失,變現資金要用于農村衛生工作。改制后的機構要重新注冊登記。
14、改革鄉鎮衛生院管理體制。從2003年起,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人員、業務、經費等劃歸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按職責管理。合理核定鄉鎮衛生院從事公共衛生人員的編制,工資由縣級財政供給,財務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監管。鄉鎮衛生院衛生技術人員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實行執業資格準入。
15、深化鄉鎮衛生院內部運行機制改革。鄉鎮衛生院院長要在全縣或更大的范圍內公開招聘,實行院長負責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保證其相應待遇并將其工資和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列入財政預算。鄉鎮衛生院要改革分配制度,實行全員聘用制,因事設崗,按崗聘人,競爭上崗。分流、清退衛生技術崗位上不具備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嚴禁非衛生技術人員進入衛生技術崗位。
五、培養、提高和穩定農村衛生隊伍
16、加大農村衛生技術和管理人才的培養力度。高等醫學院校要針對農村需要,培養全科醫學人才。醫學院校大專以上學生,愿意畢業后到縣級以下農村衛生機構工作的,可優先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采取初中畢業后學習5年或高中畢業后學習3年的高等專科教育等方式,定向為農村培養適用的衛生人才。鼓勵農村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接受醫學和衛生管理的學歷教育和醫學繼續教育。
17、提高農村衛生人員素質。今后進入鄉鎮衛生院的各類衛生技術人員都必須具備醫藥衛生類中專以上學歷,其中,臨床技術骨干要以大學本科為主,一般臨床醫生要具備大專學歷。鄉村醫生必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鼓勵城市衛生機構的在職或離退休衛生技術人員到農村服務。到2005年,全省鄉鎮衛生院臨床醫療服務人員要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執業資格,其他衛生技術人員要具備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到2010年,全省大多數鄉村醫生要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執業資格。
18、穩定農村衛生隊伍和技術骨干。到鄉鎮衛生機構工作的醫學大專以上畢業生,可執行高于同類人員1—2檔的定級工資,由縣級財政供給。在除城關鎮以外的鄉鎮衛生院工作累計滿30年(女滿25年),并在鄉鎮衛生院工作崗位上退休的大中專以上畢業生,退休后可按本人原工資的100%發給退休費。人事、衛生部門要積極探索農村衛生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辦法。
六、加大對農村衛生的投入力度
19、政府衛生投入要重點向農村傾斜。各級政府要逐年增加衛生投入,增長幅度不低于同期財政經常性支出的增長幅度。從2003年起到2010年,省、市、縣級政府每年增加的衛生事業經費主要用于發展農村衛生事業。省財政、衛生等部門要制定具體補助與管理辦法。
20、認真落實農村公共衛生和衛生機構經費。縣級政府要根據國家確定的農村公共衛生基本項目,落實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安排政府舉辦的農村衛生機構開展公共衛生和必要的醫療服務經費、離退休人員費用和發展建設資金。
21、對農村衛生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設備購置及公共衛生項目給予補助。省級每年對農村衛生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安排一定的專項經費,市級也要相應予以安排。省財政承擔購買全省計劃免疫疫苗和相關的運輸費用,市財政對計劃免疫冷鏈運轉給予必要的補助。省、市要對縣、鄉開展公共衛生工作給予必要的業務經費補助,并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困難地區的重大傳染病、地方病和職業病的預防控制等公共衛生項目給予補助。對實現第二周期初級衛生保健規劃目標的縣,以獎勵形式給予經費補助。各級政府要加強對農村衛生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嚴禁挪用和浪費。
七、加大衛生扶貧和衛生支農工作的力度
22、加大衛生扶貧力度。各級政府要把衛生扶貧納入扶貧計劃,并在扶貧資金中安排衛生項目,支持貧困地區農村衛生建設。城市醫生在晉升主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專業技術職務之前,必須到農村衛生機構服務累計達一年。繼續實施青年衛生志愿者扶貧接力計劃。
23、開展衛生對口支農活動。組織城市和部隊的大中型醫療機構開展“一幫一”對口支援活動,扶持縣級醫療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建設。政府組織的衛生支農要根據受援單位需要實施援助項目,所需經費由派出機構的同級財政給予補助。
八、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和醫療救助制度
24、逐步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我省從2003年起開始試點,取得經驗后逐步推廣。到2007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應覆蓋全省農村人口的50%以上;到2010年,基本覆蓋農村居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農民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農民為參加合作醫療、抵御疾病風險而履行繳費義務,不能視為增加農民負擔。除中央財政對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民每年按人均10元給予補助外,各級財政對實施合作醫療按實際參加人數和每年人均不低于10元的定額給予資助。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個人每年繳費原則上不低于10元。
25、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省、市要成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協調組織。開展合作醫療的縣要成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有關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委員會下設經辦機構,人員由縣級政府調劑解決,人員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要建立有效的管理體制和社會監督機制,加強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26、對農村貧困家庭實行醫療救助。醫療救助對象主要是農村五保戶和貧困農民家庭。醫療救助形式可以對救助對象患大病給予一定的醫療費用補助,也可以資助其參加當地合作醫療。醫療救助資金通過政府投入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籌集。逐步建立獨立的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個人申請、村民代表會議評議、民政部門審核批準、醫療機構提供服務的管理辦法。
九、依法加強對農村醫藥衛生的監督管理
27、強化農村衛生監督管理。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強化農村衛生機構、從業人員、衛生技術應用等方面的準入管理。加強農村衛生服務質量的評估、管理與監督。縣級政府要充實衛生監督力量,加強對職業病防治、食品安全和生產銷售健康相關產品的衛生監督,加大對鄉、村衛生監督的力度,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和其他危害公共衛生的違法行為。
28、加強農村藥品監管。藥品監管部門要定期組織對縣及縣以下藥品采購渠道和藥品質量的檢查,開展對制售假劣藥品、過期失效藥品及獸藥人用等違法行為的專項治理,嚴肅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藥品行為,取締各種非法藥品集貿市場,大力整頓和規范中藥材專業市場。要充實縣級藥品監管力量,改善藥品監管裝備條件,擴大農村用藥監督檢查和抽驗的覆蓋面。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醫療機構、藥店銷售藥品的價格監督,嚴厲查處價格違法違規行為。
29、加強高毒農藥及劇毒殺鼠劑管理。政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藥特別是高毒農藥的管理,嚴格實行農藥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大力開展以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高毒農藥和劇毒殺鼠劑為重點的專項整治活動。加強宣傳教育,增強農民拒絕使用劇毒殺鼠劑的意識。針對可能發生的農藥生產和使用中毒,制定應急處理和急救預案。
十、加強對農村衛生工作的領導
30、強化目標管理,確保工作落實。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關心農民健康、發展農村衛生事業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各市、縣都要制定農村衛生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實行目標管理,把保證農村衛生支出經費、改善農村基本衛生條件、落實農村初級衛生保健規劃綱要、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減少本地區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人數等目標的完成情況,作為對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省政府每年對市、縣農村衛生和初級衛生保健工作情況進行抽查和評價,對抽查結果及時進行通報,以確保農村衛生工作各項任務的完成。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