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工商標[2006]39號
頒布時間:2006-05-25 10:57:01.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在充分論證、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省局對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的基本條件、工作程序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將修訂后的《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的基本條件》、《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程序》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的基本條件
根據《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科學的原則,申請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申請認定商標的注冊情況
1、申請認定的商標注冊人,應是在本省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
2、申請認定的商標,自該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三年。從其他企業轉讓的受讓商標,連續使用三年以上且受讓期滿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請。
3、申請認定的商標,其商品上所標注的名稱必須與營業執照或其它相應合法資格證明、《商標注冊證》的注冊人名稱相一致。
4、申請認定的商標,其實際使用的商標標識必須符合規范使用要求。
5、申請認定的商標,其使用范圍以核準注冊的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二、申請認定商標的使用、管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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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標所指商品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不屬國家限制生產或淘汰的商品;商標所指的服務屬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經營的服務項目。
2、商標所指商品(服務)的質量在省內或國內同類、同檔商品(服務)中排名在前,信譽度高,市場前景良好。
3、商標所指商品(服務)近三年經國家、行業和省級有關部門組織的質量統檢、抽檢、定期監督檢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檢驗中均合格;出口商品未發生因質量事故或涉嫌假冒、仿冒他人商標而引發的外方要求退貨、理賠等國際貿易糾紛。保證商品(服務)質量,近三年無較大質量事故。
4、消費者或用戶對商標所指商品或服務無重大質量投訴;無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投訴;有明確的修理、更換、退貨方式;售后服務好,投訴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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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所指商品(服務)質量優良,產量、銷售額、凈利潤、稅收以及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和企業規模在全省同行業或同類商品中領先;企業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商標所指商品的年銷售收入(產值)具體標準:
1、大宗產品在1億元以上;
2、傳統品牌產品、省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外向型企業(自主品牌產品年出口額應占年銷售收入50%以上)、服務業和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產品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
3、農產品年銷售收入在500萬元以上。
4、對個別特殊商品的銷售額指標,可根據企業在本省行業中的實際情況由商標評審委員會確定。
對特色農產品、服務業和欠發達地區的企業可根據情況適當降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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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主要商品銷售地(或服務區域)應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銷售市場(或服務區域)基本覆蓋全省。以生產出口商品為主的商標企業,應擁有較廣泛的銷售地區,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標的出口額應占企業總出口額的60%以上,其注冊商標必須在主要出口國(地區)注冊。
2、注重商標及其商品或服務的宣傳,近三年內廣告宣傳費用的投入占年銷售收入的2%以上。農產品、中間產品可適當降低比例。
3、在省內同行業中或國內市場上具有較高信譽度、認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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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人有健全的商標內部管理機構,對商標所指商品的生產(或服務)實施標準化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質量(服務)管理體系。熟悉和掌握《商標法》等法律法規知識,注重規范使用、管理和保護商標專用權。具有完備的商標使用、印制、管理、檔案等制度。
三、不予認定的情形
申請認定的商標,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
1、在申報過程中有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行為的;
2、企業產量、銷售收入和利潤、稅金等主要經濟指標連續二年以上呈下降趨勢,且幅度較大,缺乏市場競爭力的;
3、企業缺乏社會責任意識:
?。?)質量抽查被判為不合格或發生較大質量事故、有國內外重大索賠事件的;
?。?)因環境污染、食品不安全、安全生產存在隱患被有關部門查處的;消費侵權糾紛、勞資侵權糾紛、缺少社會和勞動保障、企業缺乏誠信等原因,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3)生產經營國家強制管理商品,未獲得相應批準證書的;
?。?)沒有按法定要求實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務差,消費者或用戶投訴率較高的,缺乏社會公信度的;
4、申請人的注冊商標被他人以“注冊不當”向國家商標局請求撤銷,正在審理的;
5、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行為的。
四、省著名商標延續確認依照本條件執行。
五、《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的基本條件》自發布之時起執行。原《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具體標準》同時廢止。
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程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科學的原則,規范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根據《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著名商標的申請、初審、評審、認定、公告依照本規定程序進行。
第二章 申請
第三條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過媒體公布本年度認定省著名商標公告。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均可從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門戶網站()下載或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浙江省著名商標申報輔導報名表》。
第四條 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委辦公室)負責對全省申報著名商標的申請人進行集中輔導培訓。
第五條 申請人認為其商標符合省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可通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門戶網站下載或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填寫相關內容(申請表一式四份),向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基本情況:①申請人概況、企業發展史;②企業規模、資產、主要經濟指標及發展趨勢等情況;③商標所指主要商品或服務的生產經營情況;④商品質量和市場信譽、相關公眾認知程度等情況;⑤企業誠信、環境保護、企業用工和社會勞動保障等情況;⑥商標注冊、管理和打假維權、廣告宣傳等情況。
?。ǘ┲黧w合法性證明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資格證明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ㄈ┳C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有關材料。
1、《商標注冊證》或同等有效的商標注冊證明復印件(加蓋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印章 確認)和商標標識(5cm×4cm一式四份);
2、商標實際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標標識與《商標注冊證》上核定的商標圖形、文字、商標使用范圍、商標持有人相一致的證明材料;
3、商標最早使用和連續使用的證明材料;
4、商標在國外、境外注冊情況的證明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宣傳、促銷工作的有關材料。
即與該商標有關的企業商品廣告宣傳和企業形象宣傳,包括宣傳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ㄎ澹┳C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1、商標標注商品產銷量同行業排名等有關證明材料;
2、商標標注商品在國內銷售或服務區域及專賣專營網點分布情況證明材料;
3、商標標注商品出口銷售情況證明材料;
4、反映公眾對該商標標注商品知名度、美譽度、信任度的有關證明材料。
?。┳C明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
1、企業對商標保護重視程度及商標管理機構、人員和商標管理工作情況的證明材料;
2、商標被假冒侵權程度和范圍及受保護的記錄有關證明材料。
?。ㄆ撸┳C明該商標著名的其他證明材料。
1、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發展變化情況證明材料;
2、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利潤、稅收變化情況證明材料;
3、出口企業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出口創匯情況證明材料;
4、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質量監管、食品衛生監管部門組織的統檢、抽檢、定期和日常監督檢查中的檢測結論證明材料(省以上免檢產品應提供免檢證明);
5、商標市場信譽與省級以上獲獎情況;
6、屬高新技術企業,提供有效證明材料。
(八)證明依法承擔社會責任的有關材料。
1、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近三年內沒有發生重大勞資糾紛等問題證明材料;
2、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近三年內沒有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證明材料;
3、嚴格執行國家和環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近三年內沒有發生重大環保糾紛問題證明材料;
4、嚴格執行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近三年內沒有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證明材料;
5、近三年來沒有發生重大消費者權益糾紛的證明材料。
?。ň牛┢渌嚓P材料。
第三章 受理和初審
第六條 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對審查基本合格、擬上報的單位,應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匯總上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復核,作出初審決定。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后以局行文上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并附匯總名單及裝訂成冊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申請人對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按《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第十條 規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復核申請。復核申請必須書面提出,表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第九條 申請延續確認省著名商標的商標注冊人(上一屆認定有效期滿三年),通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門戶網站下載或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浙江省著名商標延續確認申請表》,并向轄區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報??h(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審后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匯總上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章 評審
第十條 評審委辦公室對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的《初審推薦報告》和申報企業材料進行審核,負責向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征求意見。并委托省消費者協會開展社會公眾調查。公眾調查結果和征詢意見應形成書面材料。
第十一條 浙江省著名商標的評審認定工作按照《浙江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工作規則》執行。
第十二條 因商標侵權及申請馳名商標等特殊情況,需要認定省著名商標的申請人,可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調查、審核,并書面征求浙江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意見后,作出認定并發布公告。
第五章 認定公告
第十三條 經浙江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審核具有浙江省著名商標資格和延續確認的商標,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文公布。
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延續確認公告,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門戶網站和相關媒體上發布。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工作程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工作程序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程序》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