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辦[2006]8號
頒布時間:2006-04-02 12:38:58.000 發文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四月二日
杭州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辦法
為強化城市管理,整合城市管理資源,提高城市管理效能,規范城市管理行為,保證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的建設和運行,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數字化城市管理是運用現代信息技術(計算機技術、通訊技術、網絡技術、人工智能等),量化城市管理對象和細化管理行為,實現城市管理運行模式科學化,形成信息采集、信息處置和監督評價多層面完整閉合的回路系統。
二、杭州市區范圍內的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蕭山區、余杭區可結合城區實際,逐步實施。
三、本辦法所稱數字化城市管理對象是指城市管理的部件(含地下管網,下同)、事件(含公用事業服務事項,下同)。
數字化城市管理部件是指最基本的城市要素,具有明確的產權單位或管理維護單位。按城市管理功能體系分為市政公用設施、道路交通設施、市容環衛、園林綠化、房屋土地和其他等六大類。
數字化城市管理事件是指城市管理部件因各種原因發生改變或影響城市環境行為所引起的城市管理現象。按照城市管理功能體系分為市容環境、宣傳廣告、施工管理、突發事件、界面秩序等五大類。
四、數字化城市管理實行資源整合、信息共享,綜合協調、分工合作,主體唯一、回路閉合的原則。
五、市政府統籌全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市數字化城市管理的規劃、建設、組織、指導、協調、督促工作。
各區政府(含管委會,下同)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轄區內的數字化城市管理相關工作。
六、杭州市城市管理信息中心(以下簡稱信息中心)是全市數字化城市管理的具體實施機構。具體職責:
(一)承擔市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二)負責統一受理、校核部件、事件等信息并監督評價處置工作;
(三)負責對城市管理部件信息數據庫的適時更新管理;
(四)負責對城市管理部件維護、事件處理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分析、評價、考核;
(五)受委托對采集到的信息進行分類交辦處理;
(六)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指導下協同做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運行的危機預防和處置工作。
七、市、區政府及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各自職責,管理和處理數字化城市管理中涉及到本區域或本部門的部件、事件等,并在政策制定、事務處理中支持、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工作,共同促進城市管理運行成本的降低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政府信息化工作的要求,負責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與市電子政務網絡平臺的整合,負責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已建設的信息化系統與數字化城市管理互聯互通的組織協調、指導管理。各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市城管執法機關、市城建資產經營公司和城市事件、部件有關維護處置單位等數字化城市管理協同網絡單位,根據城市管理信息采集情況,做好處置和反饋工作。
數字化城市管理的協同配合保障部門,要確保對數字化城市管理提供技術、人力、財力和政策支持。
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部門應通過經濟和法律的手段加強企業管理,督促所屬企業履行相關城市管理事務職責。支持、配合各級城市管理部門開展工作,在確保國有資產增值保值的同時,確保社會效益最大化,降低政府管理成本。
各社區、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法人、公民應積極參與城市管理,自覺遵守城市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八、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市城市管理規劃編制市數字化城市管理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各區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可根據規劃編制實施計劃。
九、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包含以下內容:
(一)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平臺;
(二)數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數據庫;
(三)數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標準;
(四)數字化城市管理協同工作網絡(以下簡稱協同網絡)及協同平臺;
(五)與數字化城市管理相關聯的信息共享網絡;
(六)每年1次對數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數據庫進行更新。
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已建設的與數字化城市管理有關的信息化系統和網絡要按照統一的技術規范要求,實現與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的互聯互通,實現與市電子政務網絡平臺的整合。凡政府投資開發建設的信息資源在政府部門之間應無償共享,其他各類人口、企業、政府審批以及城市CIS數據、衛星影像圖數據、空間地名數據、在線監測(監控)等應實行信息實時共享。
十、數字化城市管理按照區域萬米單元網格劃分,對城市事件、部件實行標準化、精細化管理。城市事件、部件信息實行分層采集、統一受理、分級分類處置的方式。信息中心負責統一采集城市管理信息并校核處置結果,協同平臺負責對采集到的城市管理信息進行確認和移交處置,協同網絡單位負責城市管理信息的處置。
十一、數字化城市管理運行分信息采集、受理、派遣、處置、校核(結果審定)等環節。
采集:城市管理信息采集以委托專業機構采集為主,政府監管及執法機構采集和市民群眾舉報為輔。所有信息及時進入信息中心。
受理:信息中心將采集到的信息,即時登記并根據事件、部件屬性移交協同平臺確認和移交處置。
派遣:協同平臺對信息中心移交的信息,根據城市事件、部件處置標準和時限,直接向對應的協同網絡單位派遣。對職責不清等原因無法直接派遣的,予以協調解決。
處置:各協同網絡單位應根據協同平臺的指令,按標準在規定期限內對部件進行維護,對事件進行處置,并將維護、處置情況反饋協同平臺。
校核:協同平臺應及時將處結情況反饋信息中心。信息中心指令專業采集人員校核,并審定結果。
十二、協同網絡由市級有關部門及各城區政府組成。協同平臺實行派員集中辦公。
各協同網絡單位應根據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按照數字化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屬性,落實維護責任單位,及時處置城市管理信息。
各區可設立二級協同平臺,鼓勵與城市潔化、亮化、綠化、序化管理相關的部門采取聯合辦公的形式,建立快速反應機制,以減少工作環節提高工作效率。
十三、城市管理的事件、部件責任不清可作為無責任主體單獨立項歸類,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區政府協調解決。需要多部門協作完成的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區政府協調解決。
協調根據“屬地管理、責隨權走、責任主體唯一”的原則進行。屬部件維護的,由產權單位負責(市級下放的市政設施養護由各區負責)。屬事件處理的,由事件屬性單位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并聯審批管理事務的牽頭部門)負責。屬綜合性問題的,原則上由區政府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協調解決,產權單位或事件責任人落實責任和經費。
十四、經協調達成一致的決定,相關單位和部門必須按要求嚴格執行。
對市政府協調決定或同意執行的事項,所有部門、單位和城區政府必須嚴格執行。
十五、對數字化城市管理過程中發生的非常規問題,按先解決問題后落實經費和分清責任的原則處置:
(一)政策原因形成的問題或城區之間邊界不明確的問題,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先行協調解決,后分清責任主體,落實(追繳)資金。
(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運行應急處置,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先行實施,后分清責任主體,落實(追繳)資金。
(三)產權、責任不屬市區有關部門(不含企事業單位)的一般(即知即改)問題,由轄區政府解決,處置保障經費按年度一次性核定,納入以獎代撥基數核定范圍;較大問題報市政府協調解決。產權、責任屬市級機關部門經3次抄告仍不整改的,由轄區政府代為整治,代整治經費由數字城管領導小組協調落實。
(四)各綜合性的城市廣場、特色街區等“窗口”產生的責任不明問題的處置由轄區政府解決,處置保障經費按年度一次性核定,納入以獎代撥基數核定范圍。
(五)在建工程問題及因建設工程甩項引起的問題由市建委協調,屬市、區政府投資建設的由市、區財政落實處置經費。
(六)因難以查處的違法行為引起的問題,由轄區政府協調處理。
十六、數字化城市管理實行監督檢查制度。
各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了解和掌握相關情況,并根據情況主動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對所有協調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督辦。
數字化城市管理監督檢查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專業技術標準和目標管理要求進行。
數字化城市管理相關信息應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十七、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采集、處理的結果,應作為開展下列工作的依據:
(一)城市管理部門編制《城市管理白皮書》的依據;
(二)行業管理部門、監管機構和財政部門進行城市管理部件養護作業經費核減的依據;
(三)城市管理相關作業部門市場準入、清退的依據;
(四)各級政府對城市管理目標完成情況考核的依據;
(五)監察部門實施城市管理效能監察的依據;
(六)各級政府制定有關政策的依據;
(七)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所屬企業經營狀況考核的依據。
十八、市、區政府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每年度對城市管理狀況作出科學評價,對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應用情況作出分析,預示城市管理發展趨勢。通過《城市管理白皮書》的形式以年度為單位予以定期發表。
《城市管理白皮書》應全面客觀地反映當年度城市管理現狀、目標完成情況和市民對城市管理的評價。
十九、市、區政府應逐步加大數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系統正常運行和數據的及時更新、維護。
市、區財政部門要明確公共財政投向,根據管理標準、工作質量的提高,對涉及財政列支的純城市管理事務予以保障,對涉及非財政列支的城市管理事務協助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落實整治資金。城市管理部門應制定資金使用計劃和管理辦法,規范城市管理資金的使用并接受審計。
各級政府應對非正常支出情況進行跟蹤分析,采取措施降低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二十、市、區財政對下列城市管理工作經費應予重點保障或扶持。
(一)市政設施、環衛設施、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公用事業服務的改善和提高;
(二)城市“四化”長效管理和社區城市管理服務工作的開展;
(三)城市管理及執法人員的素質提高和城市管理及行政執法理論的研究;
(四)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和拓展;
(五)政府必要監管和執法手段的配備;
(六)城市管理政策宣傳、標準的普及。
二十一、城市管理實行目標責任制度。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管理規劃、市政府年度工作報告和基層市民反映的城市管理熱點、難點問題,對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設定城市管理目標,并列入年度政府目標管理體系。
二十二、各區政府應積極發揮區域綜合管理作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監督各部門(單位)履行保障職責。
市各城市管理部門(單位)應采取措施,配合完成城市管理目標,協助和保障區政府開展城市管理工作。
二十三、市、區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培育社會公民意識,引導全社會積極參與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建設、城管執法、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教育等部門,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宣傳工作,引導市民提高素質。
二十四、利用城市基礎設施從事各類公益或非公益活動必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取得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并按數字化城市管理的要求提供有關信息,協同做好城市管理部件數據庫的更新和維護工作。
二十五、各級政府及其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應加強城市管理理論和政策研究。適時解決城市管理中的各類問題,對反復出現或久拖不決的問題,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研究,重點解決資金保障、法制完善、職責界定、正常運行等問題。
二十六、各級城市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完善城市管理網絡,在接到交辦件后,對屬于本部門管轄和主管的應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并答復信息中心;對不屬于本部門管轄和主管的應當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信息中心。
二十七、對無故不執行市、區政府決定或不服從協同網絡部門協調的單位和個人,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