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政辦發[2006]21號
頒布時間:2006-02-16 13:47:48.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自治區統計局制定的《寧夏非公有制經濟統計試行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轉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2006年2月16日
寧夏非公有制經濟統計試行辦法
為了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寧黨發 [2005]43號),切實推動非公有制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按照《統計法》、《寧夏統計管理條例》等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堅持促進、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原則,充分發揮統計的信息、咨詢、監督職能,注重在統計工作中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二、加強非公有制經濟統計工作,加快統計調查制度改革,在全區建立定期報表和抽樣調查相結合的非公有制經濟統計制度。完善非公有制經濟統計指標體系和核算制度,客觀真實反映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狀況。
三、加強統計與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工作。工商、稅務、財政、銀行、海關、交通、衛生、教育、文化等部門要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非公有制經濟統計工作,及時提供、報送統計部門所需的有關業務資料。
四、執行國家和地方統計調查制度和統計標準,統一統計報表,統一搜集、整理、匯總、發布非公有制經濟統計數據和信息。
改善為非公有制經濟服務的統計辦法。凡依法履行國家統計調查法定義務的非公有制經濟單位、組織(個體經營戶),有權獲得非保密性統計信息服務。
五、依法開展統計調查,減輕對非公有制經濟單位的統計調查,防止重復統計,數出多門。任何部門或單位非經政府統計部門批準備案,不得非法向非公有制經濟單位、組織(個體經營戶)發放統計調查表,開展統計調查活動。
非公有制經濟單位、組織(個體經營戶)對未經統計部門批準備案的非法調查無法定填報義務,有權拒絕報送并向統計部門舉報。
六、市縣級統計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受理非公有制經濟單位、組織(個體經營戶)辦理《統計登記證》和《統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的申請,做到熱情周到,按時辦理,提供高效、便民優質服務。
七、努力促進統計中介組織改革發展。鼓勵統計師事務所等統計中介機構市場化發展,推行統計代理制度。對沒有條件依法設置專(兼)職統計人員的非公有制經濟單位或組織,依法完成統計調查任務,要積極提供優質服務和實行統計代理。
八、依法統計,規范統計調查行為。統計部門要組織指導非公有制經濟單位加強統計基礎建設;建立完善統計資料報送制度,健全統計報表、統計臺賬、統計原始記錄和統計檔案制度。
九、各級統計部門要積極組織非公有制經濟單位相關人員認真學習統計知識,熟悉現行統計制度方法,積極開展統計業務、統計職稱和統計從業資格考前培訓,不斷提高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單位、組織(個體經營戶)的統計普法宣傳,依法檢查統計數據質量,堅決抵制在統計數據上弄虛作假的行為,保證統計數據真實可靠。
十、非公有制經注濟單位、組織(個體經營戶)應依法履行國家統計調查法定義務,及時辦理統計登記證,按時如實報送統計資料。
非公有制經濟單位、組織應依法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明確統計負責人,規范統計基礎工作,保障源頭數據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