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發[2006]35號
頒布時間:2006-05-22 16:42:18.000 發文單位:舟山市人民政府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舟山市惠民醫院醫療救助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舟山市惠民醫院醫療救助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舟政發[2005]27號)停止執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舟山市惠民醫院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落實市政府《關于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的意見》和《舟山市貧困群體醫療救助暫行辦法》規定要求,深入實施“暖人心、促發展”工程,從海島實際出發,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為弱勢群體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二、建院辦法
(一)根據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和舟山海島實際,堅持“優質、節約、有效、便捷”的原則,選擇現有公立醫療機構,創辦舟山市惠民系列醫院。市級設立1家惠民醫院。各縣(區)應結合當地實際,組建相應的惠民醫療機構(定海區在本島的惠民醫療工作由市惠民醫院承擔)。
(二)市級成立舟山市惠民醫院,設在現市中醫骨傷聯合醫院中醫院區內,管理體制與市中醫骨傷聯合醫院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市人民醫院、市精神病醫院、市婦幼保健院、市口腔醫院為市惠民醫院的協作醫院。
三、惠民政策
(一)救助對象。
1.本市城鄉居民中,符合《舟山市貧困群體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人員;
2.低保邊緣家庭成員;
3.已落戶舟山的困難臺灣同胞。
上述對象憑相關證件到惠民醫院就診,惠民醫院按規定給予相應的醫療費用減免和優惠。
(二)惠民范圍。
惠民范圍為惠民對象的常見病、多發病等基本醫療服務。具體范圍按照《舟山市貧困群體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三)優惠項目及標準。
1.十免項目:門診掛號費、門診診療費、門診注射費(治療項目中的材料費另收)、住院診療費、住院空調費、住院注射費(治療項目中的材料費另收)、住院陪客費、血常規檢查費、尿常規檢查費、大便常規檢查費。
2.十減半項目:急診觀察床位費、住院床位費(干部病房、特需病房、監護病房除外)、住院護理費、住院手術費、X光胸透費、心電圖檢查費、微波治療費、B超檢查費、激光治療費、血液透析費。
3.其它診治減免項目:除上述十免項目和十減半項目外的各項診斷、治療費用減免20%.主要包括:省物價局、省衛生廳規定的綜合醫療服務類、醫技診療類、臨床診療類和中醫、民族醫診療類中除上述1、2款規定20項外的共107項。
4.三優惠:一是藥品價格在物價部門核定的零售價基礎上下降15%,讓利于患者;二是視實際情況,給予特困的惠民對象更多的醫療優惠;三是對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惠民對象,醫療費用結算按一級醫療機構的起付線、定額標準和自付比例等規定執行。
5.根據“量力而行、盡力而為”的原則,結合資金籌集和實際救助情況,市惠民醫院醫療救助資金管理委員會可適當調整醫療費用減免范圍。
(四)費用減免和結算方法。
1.惠民對象在惠民醫院或經同意到惠民醫院的協作醫院就診時給予直接減免和優惠。
2.急診的市級惠民對象可就近直接到市或縣(區)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診,費用由個人先墊付后到市級惠民醫院惠民醫療管理辦公室辦理費用減免手續。
3.關于轉院事項:要求享受減免和優惠的縣(區)惠民對象患尿毒癥透析或腎移植術、惡性腫瘤放化療、再生障礙性貧血、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嚴重的四肢脊柱骨折和縣(區)級惠民醫院認為需要轉診的疾病,經縣(區)惠民醫院出具轉院證明,可轉市惠民醫院就診。孕婦分娩、精神病惠民對象可分別直接到市婦幼保健院、市精神病醫院直接就診。市惠民醫院因專病需要轉入或請協作醫院診治的惠民對象,需經市惠民醫院惠民醫療管理辦公室同意后就診。定海區惠民對象要求享受減免和優惠的,直接到市惠民醫院就診。
4.惠民醫院及其協作醫院對每例惠民對象費用減免情況進行專冊登記。惠民醫院減免的費用由惠民醫院惠民醫療管理辦公室匯總。
5.惠民醫院及其協作醫院發生的有關減免費用,一般每半年通過市惠民醫院醫療救助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與有關部門和縣(區)結算。
(五)惠民經費籌措和管理。
1.成立由各縣(區)政府和市衛生、財政、民政、人勞社保、審計、總工會、殘聯、慈善總會等單位負責人參加的舟山市惠民醫院醫療救助資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資金的使用、結算、管理和監督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日常管理工作。
2.醫療救助資金是由政府補貼為主,社會捐贈、醫院資助為輔的社會公益性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專戶儲存,不得挪作他用。
3.擴大籌資渠道,鼓勵全社會的參與和資助,廣泛吸納社會團體捐贈、企業贊助、社會獻愛心募捐等。社會捐獻款可作為特殊家庭或特殊病種專項減免,也可納入實際減免的醫療費用開支。
4.承擔惠民醫療救助資金的部門、團體和縣(區)政府要及時將經費撥付到位。醫療救助費用的籌措和使用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
5.定海區惠民對象和符合轉診條件的縣(區)惠民對象,到市惠民醫院診治發生的實際減免醫療費用,由市承擔30%,縣(區)承擔70%.
6.市級惠民對象和符合轉診條件的縣(區)惠民對象就醫所減免的醫療費用,分別由市慈善總會每年資助10萬元,相關惠民醫院資助15%,其余由市財政承擔(其中包括市民政口子社會醫療救助資金部分承擔20%)。
四、管理辦法
(一)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惠民醫院工作的領導,重視和支持惠民醫院的發展,監督和指導惠民政策的落實。
(二)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惠民醫院的組建、審批和管理,民政、財政、人勞社保、審計等有關部門和總工會、殘聯、慈善總會等有關團體根據各自職能做好配合與監督工作。各級政府要給予惠民醫院一定的支持,添置必備的醫療設備,改善醫療條件。衛生行政部門實行有利于惠民醫院適度發展的傾斜政策。
(三)相關醫療機構要認真執行各項惠民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和辦法,并在服務和收費場所將有關規定予以公示,確保各項優惠政策落實到位。建立惠民醫療管理辦公室,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落實各項減免優惠政策,承擔與惠民對象和相關部門的結算業務。
(四)衛生行政部門應在醫務人員職稱晉升時,把到惠民醫院工作視同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定期抽派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和專科醫院中、高級醫務人員到惠民醫院進行查房、手術和義診,以不斷提高其醫療質量。有關醫療機構要從技術、人才等方面給予惠民醫院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五)低保、特困、困難人員所在的企業單位應允許將惠民醫院作為其就診定點醫院。
(六)為鼓勵企業、個人向惠民醫院捐贈醫療救助資金,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捐贈者稅收方面的優惠。
(七)本辦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八)本辦法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