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
頒布時間:2003-09-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管理,建設整潔、文明的首府城市,根據《銀川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和靈武市市區、賀蘭縣、永寧縣縣城范圍。
第三條 未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嚴禁在公用設施、墻體、門窗、線桿、樹木及其他設施上亂涂寫、亂張貼、亂刻畫。
第四條 本規定由銀川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各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轄區內亂涂寫、亂張貼、亂刻畫行為的治理工作。
公安機關,工商、新聞出版、衛生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城市管理部門做好禁止亂涂寫、亂張貼、亂刻畫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城市容貌整潔。對違反本規定進行亂涂寫、亂張貼、亂刻畫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向城市管理部門進行舉報。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城市管理部門批準的位置設置公共張貼欄。零星的張貼物應當張貼在固定的張貼欄內。
第七條 市、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對轄區內出現的亂涂寫、亂張貼、亂刻畫污跡應當追查違法行為人,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八條 產權人或使用人對在其所屬的公用設施、墻體、門窗、線桿、樹木及其他設施上亂涂寫、亂張貼、亂刻畫的,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進行清除;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一時難以發現違法行為人的,應當先行代為清除。
在住宅小區內亂涂寫、亂張貼、亂刻畫的,由社區居委會或物業公司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市、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或街道辦事處發現公用設施、墻體、門窗、線桿、樹木及其他設施上亂涂寫、亂張貼、亂刻畫污跡的應當督促產權人或使用人及時進行清除。
第九條 產權人或者使用人代違法行為人清除亂涂寫、亂張貼、亂刻畫污跡的,可以要求違法行為人支付代為清除的勞務費。
代為清除的勞務費按照亂涂寫、亂張貼、亂刻畫每處10-50元的標準計算。
第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對亂涂寫、亂張貼、亂刻畫行為中留存的通訊工具號碼(包括手機、小靈通、尋呼機、固定電話號碼)的行為人,應當通知其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對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將案件的調查材料移交市城市管理部門,市城市管理部門在對調查材料審查后,以書面形式通知電信業務經營企業暫停違法行為人通訊工具號碼的使用。電信業務經營企業應當在收到市城市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停止違法行為人的通信業務;暫停通訊工具號碼期間,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的,電信業務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市城市管理部門的通知,恢復其通訊工具號碼的使用。
對非本地網內的通訊工具號碼,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啟用惡意號碼追呼系統進行干擾。
第十一條 對亂涂寫、亂張貼、亂刻畫行為,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清除,恢復原狀,并按每處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電信業務經營企業在收到市城市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停止違法行為人通訊業務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對亂涂寫、亂張貼廣告涉嫌偽造證件、非法印刷、發布廣告、非法行醫的,公安機關,工商、新聞出版、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城市管理部門積極配合,及時介入調查,并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拒絕、阻礙城市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3年10月19日起施行。
200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