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地稅發[2003]189號
頒布時間:2003-06-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石嘴山市地方稅務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四章 獎懲辦法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客觀地考核市局機關科室的工作效率和質量,確保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促進和推動我市地稅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要堅持實事求是、科學規范、簡便易行和有效激勵的原則,貫徹以組織收入為中心的思想,圍繞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的主題,嚴肅認真地做好考核工作。
第三條 為加強市局機關科室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的領導,市局成立考核領導小組,組長為市局局長,副組長為市局副局長、紀檢組長,成員為各科室負責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人事科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
第四條 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是對市局機關科室每年各項工作所進行的量化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衡量各科室工作業績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五條 立足市局機關各科室的工作職責,結合部門之間的工作聯系,考核內容可分為公共目標和專業目標兩部分(具體考核內容見附表)
第六條 考核采取百分制記分方法,其中公共目標占60分,各科室具體工作占40分。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七條 考核工作依據《石嘴山地稅局機關科室目標考核標準》和每個月考核情況,結合公務員年度考核一同組織實施,并于翌年元月底前考核結束。
第八條 考核工作采取直觀量化,年終考核與按月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第九條 考核工作采取“聽、查、看、問、評”的方法進行。
第四章 獎懲辦法
第十條 根據各科室目標考核的結果,把考核分數作為對各科室獎懲的依據,并按考核得分排序和有關獎勵規定,給予適當獎勵。凡年度考核得分為前三名的科室,當年可評為“石嘴山市地稅局先進集體”,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科室主要負責人可評為年度“優秀公務員”。
第十一條 局長、各副局長、紀檢組長為分管部門的主考人,要按照《考核標準》規定的工作目標和考核標準,與有關部門認真做好考核工作。如果主考人流于形式,考核不嚴,造成疏漏,在市局、區局年終組織考核中,有扣分項目的,將從分管領導年終民主測評總分中扣除相應的分值。相反,如有加分項目,超出“分值”欄內基本分值的部分,加入民主測評總分。
第十二條 為懲戒對工作責任心不強,敷衍了事,甚至造成疏漏或不良后果的,對考核項目所扣分值超出“分值”欄內的基本分值而不夠扣的,應從總分中據實扣除。相反,對工作認真負責,為市局爭得榮譽的,所加分值超出“分值”欄內的基本分值的,據實加入總分。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考核時取消評選先進單位資格:
1、因社會治安等原因和其他違法亂紀而影響單位形象的;
2、因工作失職、瀆職造成重大工作失誤的;
3、重要工作沒有完成,造成不良影響的;
4、發生重大事故不及時報告的;
5、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6、有其他重大問題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考核統計的起止日期為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條 各主考人每月將考核結果交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考核辦公室負責匯總、分析,并在市局機關范圍內,于次月10日前進行通報。
第十六條 對于獎勵的加分,均以發文機關的文件或證書為依據。
第十七條 出現的違法違紀問題,凡當年未作結論的,由市局考核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石嘴山市地稅局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