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人勞(險)字[1997]407號
頒布時間:1997-06-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自治區人事勞動廳
各地、市、縣人事勞動(勞動)局,區直各部門,各總公司,中央駐寧各單位:
企業離休人員在建國前革命戰爭年代和社會主義建設中曾作出過重大貢獻,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有責任關心和照顧他們的晚年生活,以體現黨和政府對他們的關懷,同時這也是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工作。為切實保障企業離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使他們分享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1997年7月1日起,對企業離休人員(含建國前參加工作,按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退休老工人,下同),改按寧政發[1994]34號、[1996]30號文件規定調整離休費。
一、離休前按寧組發[1984]13號、23號、組通字[1985]44號及組通字[1994]3號文件規定經批準享受同級待遇的,均按任職五年以下計算;凡批準享受同級待遇末明確正職、副職的按副職對待。
二、凡按寧政發[1994]37號、寧人勞(險)字[1995]221號、寧人勞(險)字[1996]237號文件增加離退休費高于調整后凈增加額的,高出部分可以保留。
三、從1997年7月1 日起,企業離休人員隨同國家行政機關離休人員增加待遇的辦法調整離休費,不再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企業離退休人員增加待遇的規定;企業離休人員1-2個月年度生活補貼的計算口徑及津補項目、喪葬、撫恤等也相應改行國家行政機關離休人員的待遇。
四、企業離休人員調整離休費所需資金,在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發放辦法仍按現行規定執行。末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其離休人員基本離休費的調整資金來源按原渠道解決,確有困難的,由主管部門幫助解決。
五、經國務院批準實行行業統籌的企業參照本通知執行。
六、企業離休人員離休費的調整統一由基層單位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單位離休人員調整離休費審批表》、《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單位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調整退休費審批表》報市縣勞動人事(勞動)局審批;執行結果按附表一、二要求由各市縣勞動人事(勞動)局匯總上報自治區人事勞動廳,同時抄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離休人員無明確職級或任職年限不清的由各級勞動人事(勞動)部門會同同級組織部門審查認定。
七、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離休費的調整,雖然涉及人數不多,但情況復雜,操作有一定難度。各級勞動部門、社會保險機構一定要高度重視、嚴格按照通知規定精神組織實施,并抓緊做好兌現工作。在具體落實中對來訪、詢問的人員要耐心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把老同志的這件事情辦好。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