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價費發[2005]62號
頒布時間:2005-05-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自治區物價局
銀川市物價局:
《關于房屋買賣代理收費項目并制定收費標準的請示》(銀價發[2005]16號)收悉。根據《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計價格[1995]971號)精神,現批復如下:
一、房地產經紀收費中的房屋買賣代理收費仍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3%?2%計收。
二、房屋買賣代理收費實行獨家代理的,收費標準由委托方與房屋中介機構協商,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
三、本批復自2005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