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府[2005]163號
頒布時間:2005-11-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澄邁縣人民政府
各鎮人民政府,華僑農場,縣政府直屬各單位,企(事)業各單位:
《澄邁縣投資優惠政策》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
澄邁縣投資優惠政策
第一條 凡在澄邁縣投資經營的企業,均可享受國家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所有投資優惠政策。
第二條 凡海南省內各市縣和地區(不含保稅區和洋浦開發區)所頒布的各種投資優惠政策,澄邁縣均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政府扶持政策(一)新辦工業企業,自投產之日起,3年內給予實際繳納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25%的資金扶持。認定為省級、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的,5年內給予實際繳納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100%的資金扶持。
(二)新辦工業企業,自盈利之日起,3年內給予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額的資金扶持。認定為省級、國家級高新技術項目的,5年內給予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額的資金扶持。
(三)原有的工業企業,扣除縣政府確定原有企業上年稅收基數后新增稅收部分,享受本條(一)、(二)項規定的扶持政策。
(四)政府鼓勵發展的新辦商業、服務業、娛樂業等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且年營業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自營業之日起,3年內給予實際繳納營業稅、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50%的資金扶持。
(五)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新建連鎖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專業批發市場投用后,5年內給予投資單位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60%—100%的資金扶持。
(六)到本縣老城開發區內投資建設工業標準化廠房,以租賃方式對外招商的,給予投資單位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實際繳納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城建稅、教育附加全部金額的資金扶持。自租賃經營之日起,3年內給予實際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50%的資金扶持。
(七)投資港口、碼頭、學校、醫院、市政設施、旅游資源開發等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項目,自盈利年度起,3年內給予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額的資金扶持。
第四條 建設用地政策(一)新增固定資產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生產性投資企業用地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在年度地方財政預算中,按實繳土地出讓金總額的5%進行獎勵,重大投資項目可一事一議。
(二)新增固定資產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三產服務企業(不含房地產開發企業)用地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在年度地方財政預算中,按實繳土地出讓金總額的10%進行獎勵,重大投資項目可一事一議。
(三)對引進到本縣老城開發區的工業項目,可協議出讓的土地,視項目投資規模、科技含量等因素,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優惠。
第五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一)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生產性項目生產用房,城市建設配套費按標準足額繳納后按實繳城市建設配套費總額的50%獎勵扶持企業。
(二)開發商品房10萬平方米以上或用地100畝以上的住宅小區,城市建設配套費按標準足額繳納后按實繳城市建設配套費總額的25%獎勵扶持企業。
(三)開發商品房20萬平方米以上或用地200畝以上的住宅小區,城市建設配套費按標準足額繳納后按實繳城市建設配套費總額的50%獎勵扶持企業。
(四)凡在澄邁投資所需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其收費標準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六條 投資者申請事項屬生產性或經營性項目,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且項目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由澄邁縣投資服務中心投資服務窗口全程無償代辦所有報批手續。對重大、緊急的投資項目一律啟動“馬上辦”程序,為投資者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第七條 凡投資額較大或帶動作用較強的投資者以及貢獻特別突出的科技人才,由縣政府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
第八條 對以上各項的獎勵,需在項目進入之前到縣招商部門進行備案認定,由縣招商部門會同老城開發區、發改局、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共同審查確定,報縣政府做出扶持獎勵決定。
第九條 本優惠政策由澄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優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