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人勞(險)字[1996]237號
頒布時間:1996-07-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自治區人事勞動廳
各地、市、縣人事勞動(勞動)局,區直各部門:
根據《自治區深化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寧政發[1995]113號)關于建立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從1996年7月起,對我區企業單位1995年12月31日前已離退休(退職)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工作年限滿25年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每月增加25元,離休人員(含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享受原工資待遇的建國前參加革命的老工人,下同)每月增加35元,其中屬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50元。
二、工作年限不滿25年的退休(退職)人員,每月增加15元;離休人員每月增加25元,其中屬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40元。
三、這次增加的離退休費進入按規定享受增發1-2個月生活費的基數。
四、這次離退休人員的增加離退休費統一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審批卡》。參加了自治區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由當地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審批,執行結果由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匯總報人事勞動廳備案;末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由各企業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批,執行結果由企業主管部匯總報人事勞動廳備案。
五、增加的離退休費所需費用,參加了自治區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從社會統籌基金中解決;末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由企業按現行資金開支渠道解決。
六、已按寧政發[1996]30號文件增加了離退休費的人員不屬于本通知增加離退休費的范圍。
七、這次增加離退休費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關心和照顧,由于這項工作涉及每個離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門要加強領導,嚴格執行政策,把這件好事辦好。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