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政辦發[2005]81號
頒布時間:2005-04-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自治區審計廳制定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結果公告辦法(試行)》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結果公告辦法(試行)
(自治區審計廳)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審計結果公告工作,提高審計工作透明度,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區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是指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后,以審計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結論性文書所反映的主要內容。包括: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審計中發現的重大違紀違規問題及其后果,審計處理、處罰決定和審計意見及建議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公告,是指審計機關以會議、專門出版物、新聞媒體或互聯網等方式,向社會或一定范圍內公開有關審計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結論性文書所反映的內容,以及被審計單位對問題和審計意見及建議的整改情況等。
第五條 審計結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以及市、縣(區)財政決算的審計結果;
(二)政府部門或者國有企業事業組織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審計結果;
(三)行業或者專項資金的綜合審計結果;
(四)政府性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或政府重大經濟活動支出的審計結果;
(五)黨政領導干部和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結果;
(六)本級黨政領導機關交辦的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
(七)關系人民群眾利益、社會關注的其他事項的審計結果;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向社會公布的其他審計事項或審計結果。
第六條 公告審計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評價客觀公正;
(二)審計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審計決定書等相關審計結論性文書已生效;
(三)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的商業秘密,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審計結果公告由審計機關按本辦法的規定向外公告,審計機關內設機構不得發布審計結果公告。
第八條 發布審計結果公告,應當事先征求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的意見,并留有回執。被審計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進一步核實。
第九條 公告審計結果應當分別履行下列審批程序:
(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需要公告的,必須經過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意;
(二)向本級政府或上級審計機關呈報的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需要公告的,應當在呈報的報告中說明,本級政府或上級審計機關在一定期限內無不同意見的,才能公告;
(三)黨政領導干部和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和黨政領導機關交辦事項的審計結果需要公告的,應當征得委托或交辦單位的同意;
(四)關系人民群眾利益、社會關注的其他事項的審計結果需要公告的,應當經過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意;
(五)其他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需要公告的,由本級審計機關審批決定。
第十條 涉及不宜公告的事項,必須對相關內容進行刪除或者修改。
第十一條 公告審計結果應充分考慮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
第十二條 審計結果對外公告后,發現重大差錯,引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致改變審計結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審計機關根據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審計結果公告及形成的相關材料,按有關規定整理歸檔。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