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勞社發[2004]08號
頒布時間:2004-02-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固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固原市財政局
各有關單位:
《固原市市屬單位離休干部就醫管理暫行辦法》(固政發[2003]148號)已經市人民政府印發,為進一步為離休干部提供快捷、便利、優質高效的醫療服務,減輕廣大離休干部籌集醫療費用的壓力,現決定對居住在市區內的離休干部醫療費實行掛帳制,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居住在市區的市屬單位離休干部及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人民警察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以下簡稱離休干部)患病時,須到我市定點的市人民醫院、市中醫院、原州區人民醫院就醫,符合規定的門診費和住院費用在定點醫院掛帳,由定點醫院和市醫保中心按季結算,超出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由本人用現金支付。
二、實行掛帳制后市醫保中心為每位離休干部配發離休干部復式專用診療手冊處方本,做為疾病診治和費用結算依據。專用處方本統一由市醫保中心核發,加蓋鋼印后有效。離休干部每季度將專用處方本交市醫保中心登記審核,不按時登記審核的定點醫院不予掛帳,否則,發生的費用市醫保中心不予承擔。
三、專用處方本不得轉借、撕毀、涂改。如有遺失,須立即向定點醫院申請掛失,并向市醫保中心申請補發;否則,因遺失造成的費用損失從離休干部本人以后報銷的醫療費用中扣回。
四、定點醫院須設立離休干部就醫服務窗口,方便離休干部就醫。藥房工作人員在配發離休干部所需藥品時,須在原包裝上加蓋“離休干部專用”字樣標識。離休干部須在定點醫院購藥,但定點醫院無庫存藥品時由定點醫院在定點藥店購買,離休干部不得再向零售藥店購買藥品。
五、離休干部就醫時,應出示《離休證》并提供專用處方本,接診醫生和醫院相關工作人員應查驗證件,做到人證相符。定點醫院要認真執行相關規定,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保證離休干部醫療費在規定范圍內實報實銷。對超量開藥,開人情方,大處方,超范圍開藥、以物頂藥及明顯實施不合理檢查等違反離休干部醫療保障政策和市政府固政發[2003]148號文件規定所發生的費用一律由定點醫院承擔。
六、異地居住的離休干部應事先約定定點醫院,一般情況下須在定點醫院就醫,醫療費用報銷仍按固政發[2003]148號文件規定辦理。
七、市內居住離休干部醫療費實行掛帳制時間為2004年3月1日,以后手持的醫療費用票據不再報銷。請有關單位及時通知離休干部到市醫保中心辦理離休干部專用診療手冊處方本。
200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