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政辦發[2005]26號
頒布時間:2005-02-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中國銀監會寧夏監管局關于農村信用社增資擴股工作有關政策的報告》(寧銀監字[2005]1號)轉發給你們,請根據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國銀監會寧夏監管局關于農村信用社增資擴股工作有關政策的報告(中國銀監會寧夏監管局 2005年1月5日)
最近,我局收到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信用社增資擴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4]345號),現將主要精神報告如下:
一、要提高對增資擴股工作的認識。
增資擴股工作必須服從于或服務于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要把改革的階段性任務與改革根本目的有機的統一起來,不能簡單地把增資擴股工作與爭取中央資金扶持政策掛鉤。
二、要嚴格執行有關文件規定。
主要是銀監會《關于規范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的若干意見》(銀監發[2004]23號),人民銀行《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資金支持方案實施與考核指引》(銀發[2004]4號)、《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兌付考核辦法的通知》(銀發[2004]253號)。
三、要遵循入股自愿的原則。
自然人和法人是否入股、在入股起點以上入股多少,由入股人自主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強制。有關方面不得采取定任務、下指標、硬性攤派的方式增資擴股;不得違背入股者的意愿強制入股;不得將吸收股金的數額與職工的職務、收入與獎懲掛鉤;不得以存轉股;更不得以貸入股。股權設置分自然人股和法人股,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資格股和投資股。
四、要加大宣傳工作力度。
要充分發揮各類媒體有效宣傳輿論引導作用,堅持進行正面引導,客觀宣傳股金性質,實事求是地進行分析提示,明確說明入股應承擔的風險,不得以虛假、片面地宣傳和信息誤導投資人,使廣大農民深入了解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的各項政策,調動其支持改革、參與改革及向農村信用社入股的積極性。
五、要制定合理的增資擴股計劃。
農村信用社要根據當地經濟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信用社經營情況,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則,合理確定增擴股金數額,不得制定超越自身承受能力的增資擴股計劃。
六、合理確定分紅比例和方式。
堅決禁止農村信用社任何向入股股金支付利息的做法,也不得超越自身和當地財政承受能力,承諾過高分紅水平。當年虧損的農村信用社不得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當年贏利的農村信用社在未全部彌補歷年虧損掛賬或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前,應嚴格限制分紅比例,其紅利分配原則上應采用轉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現金紅利。
七、要加強對入股股金資金運用的管理。
對新增擴的股金,要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穩妥審慎運用,防止因盲目放貸和不合理的運用形成新的不良資產,增加農村信用社的風險隱患。
八、要著力做好明晰產權、完善法人治理和轉換經營機制的工作。 農村信用社要合理設置股權結構,既要防止大股東控制,又要避免內部人控制。要重點吸收農民、農村工商戶和企業法人入股,確保農村信用社服務“三農”的宗旨。
九、要加強對增資擴股工作的監管。
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要對農村信用社增資擴股工作的合規性和真實性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各類違規行為要立即采取措施糾正,對有關人員要追究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