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檢會發[2001]2號
頒布時間:2000-12-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各分、市、縣(區)人民檢察院,寧夏金融系統紀檢監察特派員辦公室,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有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寧夏伊斯蘭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西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平安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
現將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與各金融性機構共同研究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預防金融系統職務違法犯罪的工作措施》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單位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自治區檢察院和上級分行、分公司。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關于進一步加強預防金融系統職務違法犯罪的工作措施為了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定》和自治區黨委辦公廳《關于加強貪污賄賂、徇私舞弊等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意見》,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和金融系統在反腐敗斗爭中查處和預防金融系統職務犯罪的合力作用,減少犯罪,經充分協商,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立聯系制度、設立聯絡機構。各級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部門和偵查部門要加強與同級人民銀行、各商業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監察部門的聯系,建立定期聯系制度,可采取走訪或通報會等方式,依據工作需要,每季度聯系一次,及時反饋職務犯罪情況,互通信息。檢察機關應及時將相關司法解釋、典型案例材料送各金融機構,便于金融機構組織從業人員學習,提高法制觀念,自覺遵紀守法。結合查辦案件,共同分析發案原因、特點,研究制定對策。相互移送案件或案件線索,對處級以下干部不構成犯罪的案件或不是犯罪的舉報線索,檢察機關按干部管理權限及時移送金融單位,各金融單位將發現的犯罪案件或群眾舉報的線索移交檢察機關。加強配合,協商制定金融部門違法犯罪案件的協查制度,解決辦案中的協作問題。相互學習法律和金融業務知識,提供政策法律和金融業務咨詢。
二、各級檢察院在辦理金融系統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要針對發案單位在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預防犯罪的對策和建議,幫助發案單位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強化內部管理和監督,防止同類案件的再次發生。
三、建立辦案回訪考察制度。檢察機關在案件查處工作結束后,要由院領導、偵查部門、職務犯罪預防部門負責人等到發案單位回訪,了解辦案人員的執法、執紀情況,考察《檢察建議》的落實情況和整改情況,既促進檢察機關自身的廉政建設,又注意辦案的實際社會效果,力求達到辦理一個案件,能幫助一個單位改進管理,促進廉政建設的目的。
四、積極開展法制宣傳。要根據金融系統的行業特點、發案原因等,結合“檢務公開”的具體要求,檢察機關要積極配合金融部門搞好個案的公開宣傳,采取多渠道、多方法、多角度的宣傳方式,因地制宜地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工作,擴大警示作用。通過上法制課、辦法制講座、開展法制咨詢等,結合實際以案釋法,促進金融系統工作人員提高法制觀念,增強反腐防變的自覺性。
五、各級檢察機關要注意收集全國各地特別是沿海等經濟發達地區金融職務犯罪的新情況、新動向,及時通報各金融單位,提供信息和典型經驗,供金融部門采取措施,強化權力運作的監督制約機制,做好超前預防。
六、金融單位要加強內控制度建設,監察部門定期對各類貸款協議進行審查,監督手續是否完備、真實,款項的流向是否可靠無誤等。如發現涉嫌違法犯罪行為或線索,應及時向檢察機關反映,并加強對涉嫌人員的控制,防止攜巨款潛逃現象的發生。
七、金融系統要建立健全金融職務違法犯罪預防網絡,強化預防犯罪職能。一是各級領導及崗位負責人實行一崗雙責制,一手抓業務,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設,逐步建立起“三不防線”,即構筑思想道德防線,使人不想犯罪;構筑制度防線,使人不能犯罪;構筑法律威懾防線,使人不敢犯罪。二是檢查各項工作的時候同時要檢查有無違法、違紀現象或苗頭。三是總結匯報工作要有遵紀守法情況的內容。四是進行項目驗收要對項目主要負責人的遵紀守法情況進行考察。五是各級領導干部離任和重點崗位人員離崗,都要進行離任、離崗經濟責任審計并應向監督部門通報。六是設立廉政意見箱,鼓勵廣大黨員干部和職工群眾舉報、反映問題。七是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部門和金融機構的監察部門每半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分析研究金融職務違法犯罪預防工作,不斷提高預防能力和水平,促進和保障我區金融業的健康發展,為“西部大開發,寧夏要爭先”做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