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黨辦[2004]59號
頒布時間:2004-08-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縣(區)黨委和人民政府,區黨委和區直各部委辦廳局,各人民團體、直屬事業單位,各大型企業:
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區紀委、監察廳、衛生廳關于在醫療衛生活動中違紀違規行為黨紀政紀處分規定(試行)》,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自治區紀委、監察廳、衛生廳關于在醫療衛生活動中違紀違規行為黨紀政紀處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服務進一步優化醫療衛生服務環境,切實治理和糾正醫療衛生活動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自治區各級醫療衛生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國家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以及由行政機關授權的機關及工作人員,醫療衛生單位中的中國共產黨黨員。
第三條 在醫療衛生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黨內警告處分,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至留黨察看處分,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行政開除處分。
?。ㄒ唬┽t療衛生單位未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機關的批準,擅自制定收費項目、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
?。ǘ┬l生行政機關違反規定向基層醫療衛生單位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或授意基層醫療衛生單位購買指定藥品、醫療器械的;
(三)醫療衛生單位不按規定參加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不按規定的藥品品種進行集中招標采購,或設置附加條件,向中標企業索取讓利、贊助、回扣或變相回扣的;
?。ㄋ模┽t療衛生單位無正當理由不采購中標藥品,擅自改變中標結果采購非中標藥品,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
?。ㄎ澹┽t療衛生單位購買、銷售假劣醫藥產品,或利用購買和銷售假劣醫藥產品收受回扣或變相回扣的;
(六)醫療衛生單位對醫療器械設備不按有關規定進行招標,或在器械和辦公用品等招標采購活動中營私舞弊、收取回扣或變相回扣的。
第四條 醫療衛生單位不按規定使用自治區財稅統一印制的專用收據收取醫藥費用的,對單位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五條 醫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黨內警告處分,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至留黨察看處分,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行政開除處分。
?。ㄒ唬┰卺t療活動中收取或變相收取藥品生產、經營單位以“臨床促銷費、開單費、處方費、統方費”等形式給予的各種回扣的;
?。ǘ├锰幏綑酁閭€人謀取私利的;
(三)運用儀器、試劑、化驗、檢查等手段擅自增加不合理檢查項目,為單位或個人謀取私利的;
?。ㄋ模┮越榻B病人入院、檢查、手術、治療為理由收取“好處費”、“介紹費”的;
?。ㄎ澹┧阶詾樗幤方涗N商代開、代售藥品及醫療器械,要求病人到指定的藥店、醫院去購藥或作治療的;
(六)在醫療活動中接受患者及其家屬“紅包”和其他饋贈不在24小時內上交醫院的;
?。ㄆ撸├寐殭嗪凸ぷ髦?,向患者及其家屬索要“紅包”的。
第六條 醫療衛生單位的工作人員,以“中間人”的名義收受、轉交、騙取、索取“紅包”、回扣或收受當事人財物的,依照本規定第五條處理。
第七條 衛生監督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黨內警告處分,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至留黨察看處分,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行政開除處分。
(一)利用職權,為企業、經銷商代銷、代售產品,從中謀取財物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接受、索要被監督單位財物的;
(三)在衛生執法過程中,接受被監督單位宴請、娛樂、消費、旅游等活動的;
?。ㄋ模┑箅y或無故拖延審批,超過規定辦理時間的。
衛生監督人員有上述行為,在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后,一律調離衛生監督執法崗位。
第八條 對抵制、舉報違紀違規行為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黨內警告處分,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至留黨察看處分,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第九條 各級醫療衛生單位的領導干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單位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至留黨察看處分,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對主管的醫療衛生單位在醫療衛生活動中出現的違紀違規行為不制止、不查處的;
?。ǘ┎粐栏駡绦猩霞壍挠嘘P規定,導致違紀違規行為發生,后果嚴重的。
第十條 對在醫療衛生活動中違反規定的違紀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按照黨組織隸屬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及實施紀律處分的程序進行處理。
在衛生行業作風檢查中查出的違紀人員,由檢查領導小組提出處理建議,縣以上紀檢、監察和衛生主管部門督促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照黨組織隸屬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作出處理決定。
對嚴重違反規定的違紀人員,按照黨組織隸屬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由紀檢、監察機關和衛生主管部門直接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紀委、監察廳會同自治區衛生廳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