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黨辦[2004]24號
頒布時間:2004-05-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縣(區)黨委、人民政府,區直各部委辦廳局,各人民團體、直屬事業單位,各大型企業: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紀委三次全會精神,加強廉政建設,推進移動通訊工具配置管理貨幣化改革,控制經費支出,自治區黨委、政府決定,從2004年5月1日起,在自治區級黨政機關統一實行公務移動通訊費補貼,現將《自治區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公務移動通訊費補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自治區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公務移動通訊費補貼管理辦法為了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動通訊工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經費支出,促進廉政建設,加強對自治區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實行公務移動電話通訊費補貼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一、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按照職級和工作需要發放公務移動通訊費補貼,實行“限額補貼、超支自負、個人繳費”的辦法。公務移動通訊費補貼,每月隨工資發放到個人。
二、補貼標準:
1.省級干部按實報銷;
2.廳級每人每月240元;
3.處級每人每月180元;
4.科級每人每月130元;
5.科級以下每人每月80元;
6.高級技師、技師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員每人每月80元;
三、特殊工作崗位人員,可在規定的補貼標準之外另行增加100元補貼。
特殊工作崗位人員指:自治區領導同志秘書、工作流動性較大的工作人員等。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提出本部門、本單位特殊工作崗位人員增加話費補貼的意見,報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和財政廳共同審批。四、實行公務移動通訊費補貼后,各部門、各單位一律不準用公款購置移動電話(含小靈通、傳呼機等)和報銷話費。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用公款購置或配備使用的移動電話,可按同類機型現行市場價格的50%折價給個人使用,原使用人不愿購置的,由單位統一公開競價處理,收回的折價款記入“其它收入”科目。
五、工作發生變動時,從工作變動的第二個月起,按新職級發放補貼;對離退休人員,從辦理離退休手續的第二個月起,停止發放補貼;特殊工作崗位人員變動工作后,第二個月起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補貼。
六、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經費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予以安排。
七、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本辦法,不得擅自提高標準。實行通訊費補貼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到下屬企事業單位報銷話費;不準讓下屬企事業單位為自己購置移動電話。
八、紀檢、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仍然用公款購置或配備移動通訊工具或支付有關費用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各單位。依照(或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區級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十、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執行。執行本辦法與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1998年8月17日印發的《關于全區黨政機關公費安裝住宅電話和配置移動電話的規定》(寧黨辦[1998]38號)中有關移動電話規定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十一、各市、縣(區)可參照此辦法執行,補貼費用由本級財政自籌解決。
十二、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