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3-06-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石嘴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
第一條 為了保障我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居住在石嘴山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和戶籍在本市而居住在石嘴山市行政區域外的公民,以及石嘴山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和不斷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將執行人口計劃的完成情況作為考核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一項主要內容。
第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它群眾組織要認真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任務,嚴格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財政、計劃、人事、監察、公安、工商、農牧、林業、編制、民族事務、國土資源、藥品監督、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綜合管理的原則,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其他國家機關應當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和計劃生育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檢查、評比和考核制度;人口與計劃生育的考核和評比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進行;各級計劃生育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和不定期組織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計劃生育管理機關。
第七條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禁止非婚生育和計劃外生育。
第八條 獨生子女父母雙方都是職工的,其獨生子女保健費由父母所在單位各負擔50%;一方為職工,另一方為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民的,保健費由職工一方所在單位負擔;離婚夫妻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撫養孩子的一方所在單位負擔。
第九條 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晚育并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的,除享受《條例》規定的待遇外,給予以下優待和獎勵:
?。ㄒ唬┩砘椋碛?,不影響評全勤獎。
?。ǘ┡皆诋a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男方在按規定享受護理假期間,不影響評全勤獎。
?。ㄈ┓稀稐l例》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可以再生一個子女,但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一次性給予1000元的獎勵。
?。ㄋ模┺r村獨生子女參加高中招生(含職業高中)考試的,給予增加一個分數段的照顧。
第十條 夫妻雙方都是農民,生育一個孩子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一次性給予1000元的獎勵。
第十一條 符合《條例》規定生育一個孩子條件的,生育一個孩子后采取絕育措施的,憑施術單位證明發給營養補助費200元。
夫妻雙方都是農民生育一個孩子后,采取絕育措施的,憑施術單位證明獎勵500元。
夫妻雙方都是農民生育兩個女孩后,采取絕育措施的,憑施術單位證明獎勵600元。其中100元作為營養補助費,500元由鄉(鎮)計劃生育管理機關代辦養老保險。
夫妻雙方都是農民生育兩個孩子后,采取絕育措施,憑施術單位證明發給營養補助費100元。
上述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經費開支與《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開支相同。
第十二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持《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服務證》到由市級計生部門批準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縣以上衛生部門批準的醫療保健機構,免費享受避孕節育以及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治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按規定及時免費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 對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3倍的社會撫養費;超生兩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當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鄉(鎮)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5倍的社會撫養費;超生兩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當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非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本條(一)項或者(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非婚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按本條(一)項或者(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ㄋ模┎粔蜷g隔期生育的,一次性征收500元的社會撫養費;
(五)未達到法定婚齡生育的,一次性征收3000元的社會撫養費。
違法收養子女的,分別按本條(一)(二)項的規定處理。
個人年實際收入高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以其超過部分為基數,還應當再征收4倍的社會撫養費。
第十四條 違反《條例》規定超生的,除按《條例》第四十條征收社會撫養費和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理外,還給予以下處理:
?。ㄒ唬┓蚱揠p方自超生之日起5年內不得評選任何級別和形式的先進。所在單位是“文明單位”的,取消“文明單位”稱號,3年內不得評選先進集體或“文明單位”。
(二)不得享受免費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生殖保健服務。
(三)因超生造成家庭困難的,不得享受困難補助和救濟。
?。ㄋ模┢渌幸幎ǖ奶幚砬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發生一例,處以1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 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ㄈ?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十六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五倍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150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權給予批評教育,并處以3000元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落實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導致違反生育規定懷孕,經說服教育拒不及時落實補救措施的;
?。ǘ╇[瞞、謊報本人生育情況的;
?。ㄈ┤萘簟铀诉`反生育規定懷孕或者生育的。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雇用無計劃生育證明的流動人員或者不履行管理責任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的罰款。
育齡流動人口不按照規定辦理或者交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或者交驗,逾期仍不補辦或者交驗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500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ǘ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未按規定發放《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服務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計劃生育證明的;
(五)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工作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六)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征收社會撫養費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拒不執行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涉及到的,按《條例》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原《石嘴山市實施〈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辦法》(石政發[2000]77號)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石嘴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